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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责任制、官员理性行为与公共政策走样
——以G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为例

2021-07-23卢扬帆

党政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农村

段 静 原 珂 卢扬帆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财政、行政及社会管理体制逐步转型。在财政上从包干制向分税制转变(大量增加专项转移支付)、在行政上强化中央与地方分级治理(形成责任-利益连带)、在社会管理上以项目制取代单位制等。目标责任制(或称项目制、行政发包制等)正是在这些实践基础上逐渐衍生成为政府治理的重要制度形态。“它不仅指某个或某类项目的管理制度或运作过程,更是一种思维模式,决定着国家、社会集团乃至个人构建决策和行动的战略或策略。”应该说,目标责任制根植于我国几千年中央集权和压力驱动的政治文化传统,并有效迎合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现实需求(关系到深化改革的落实执行与“绩效合法性”延续),具有重要价值。甚至有学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奇迹”的发生亦在一定程度得益于目标责任制的推行。

其实,反思目标责任制对公共政策影响的现有研究,不难发现:一是学者关注点大多集中在目标责任制对政策执行的影响(包括提升执行效率或造成执行偏离),较少触及政策(目标)设计和政策监督(评价)环节,其实目标责任制对这些环节亦有明显作用;二是更多地把目标责任制视为一种制度形态或治理模式,尽管上升到“体制的精神性内涵”高度,但缺乏对目标责任制与政策设计、执行、监督等环节不同主体心理动机、行为逻辑互动关系的分析。按前述思路,若把政策主体的公共服务动机视为一种完善与落实政策的正向动力,把目标责任制视为一种制度环境的外部约束力,则正是这两股力量之间的动态抗衡,或带来公共政策设计、执行和监督在“理想”与“走样”之间摇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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