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实务七问七答
2021-07-22蔡昶律师
财富管理 2021年3期
关键词:受益人
蔡昶律师

随着我国高净值人群数量的快速增加,高净值客户和财富管理从业人士对家族信托的关注度也在不断提高。今年三月的全国两会上,有五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交了有关《信托法》的修改提案,希望借助《信托法》的修改,来促进我国家族信托的进一步发展。
今年四月中旬,被称为“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一案”的武汉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异议的执行裁定书([2020]鄂01执异661号),进一步引发了业界对家族信托实务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我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颁布至今虽有20年的时间,但是业界普遍认为,2012年才是我国家族信托的元年,家族信托业务在我国的起步时间并不长,实务中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笔者拟对我国家族信托实务中的常见问题做一些梳理和分析,以期能够引起更广泛的关注和探讨。
一. 1000万元是否构成我国家族信托的门槛?
2018年8月,银保监会下发《通知》(信托函[2018]37号),鼓励信托公司回归“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信托本源业务,第一次对家族信托做了定义: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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