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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合作:1956—1957年“工潮”动因再探究

2021-07-21孔梓菲

红广角 2021年3期
关键词:公私合营社会转型工人

孔梓菲

【摘 要】1956—1957年,全国范围内发生了工人集体请愿、罢工等群体性事件,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全国执政以来遭遇的第一次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触及了社会主义十年探索时期的部分根本性制度和政策。其生发既受到制度改革过程中经济利益变动、领导干部官僚主义作风的影响,同时也是政策波动背景下工人内部传统分裂特征在20世纪50年代的延续与发展。1956—1957年全国“工潮”的生发并不单纯表现为工人与厂方、政府之间的冲突,冲突中始终隐含着合作的内在逻辑,合作中的冲突又层出不穷。事实上整个“工潮”就是在工人与国家的冲突与合作中从发生走向高潮再转入沉寂的,这种冲突与合作正是国家与民众互动的表现形式。

【关键词】工人;“工潮”;公私合营;社会转型

【中图分类号】K27;D2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6644(2021)03-0071-13

1956年初至1957年上半年,全国发生了工人请愿罢工、农民“闹粮”退社、学生罢课、复员军人请愿等一系列群体性事件,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全国执政以来遭遇的第一次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触及了社会主义十年探索时期的部分根本性制度和政策,但学界关于“工潮”问题的研究却相对匮乏。本文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参考河南、上海已有的研究成果,利用北京相关的档案资料,旨在阐述全国“工潮”的概况特征,论述“工潮”中工人与国家间的冲突与合作,解读冲突中作为维护经济利益、反抗官僚主义,作为工人内部分裂后果的工人“闹事”事件,以及合作中国家如何以“工潮”为渠道纾解民众不满情绪,工人又如何利用“工潮”实现自身与国家的双重目标,并分析全国“工潮”生发并走向高潮的具体原因。

一、各地“工潮”的发生

1952年底至1953年初,中国国内形势发生巨大变化。政治上,“三反”“五反”运动宣告结束,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得到巩固,为进一步实现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条件。经济上,农业总产值从1949年的326亿元上升至1952年的484亿元,增幅近50%;工业总产值则从1949年的140亿元飙升至1952年343亿元,增幅145%。截至1952年底,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告一段落,新的大规模经济、文化建设即将拉开帷幕。面对中国发展的新形势、新问题,中共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10月,统战部部长李维汉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上明确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重要性以及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步骤。此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1956年初,全国范围内出现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同年1月10日,北京市首先宣布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截至1956年底,全国私营工业户数的99%、私营商业户数的82.2%被分别纳入公私合营或合作商业的轨道。一方面,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受到制度变革、新旧制度交错以及政策执行不力等因素的影响,工人不满情绪不断积累;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基本完成意味着中国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已基本得到解决,因此,导致企业内部——工人与厂方行政管理间的矛盾开始突显。这种不满情绪的表露与矛盾的突显集中表现为始于1956年的各地工人请愿、罢工等“闹事”事件。

(一)各地工人“闹事”事件概况

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过程中的制度变革、新旧制度交错以及政策执行不力等因素致使工人的不满情绪不断积压,但社会主义改造进程中强大的外部压力遮蔽了企业内部矛盾的存在。而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基本完成则意味着外部压力的收缩,这就使得工人与厂方行政管理间的矛盾逐渐超越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工人的不满情绪开始释放。因此,自1956年初工人请愿、罢工等“闹事”事件时有发生,但初始阶段数量较少、规模较小,尚未形成大的浪潮。经过一年的酝酿以及受到政策波动和政治运动的影响,1957年上半年工人“闹事”事件数量陡然上升,规模迅速膨胀,形成了全国性“工潮”。

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1956年全国总工会收到报告和直接处理的事件共86起,其中罢工29起、请愿57起。1957年上半年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缺新、甘、滇、桂)共有1403个企业单位发生职工“闹事”事件,参与职工达48265人。截至1957年,全国共有职工3101万人,1957年上半年参与“工潮”的工人比例约为0.16%,整个罢工潮中全国工人参与“闹事”事件的比例应略高于这一数据。尽管这一数据作为全国参与“工潮”工人的比例并不算高,但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又存在较大差异。

北京工人参与“闹事”事件的比例较低,与全国数据基本持平。自1956年初至1957年6月,北京市共发生职工请愿、罢工等“闹事”事件85起,参加“闹事”的职工共3200余人。其中1956年共发生职工“闹事”事件11起,参与人数约为400人;1957年上半年发生74起,参加人数2820人。1956年初至1957年6月參与“工潮”的工人占北京市职工总数的0.3%左右,略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但相较于其他省份而言,北京市仍属于“工潮”的低发地区。而上海仅1957年5、6月份,参与“工潮”的工人群众就达到36700余人,占全市职工总数的1.73%。如果考察1956年初至1957年6月上海参与“闹事”事件的工人比例,则应远在1.73%之上。此外,截至1957年河南省洛阳市共有职工63211人,两年时间内洛阳市共发生工人“闹事”事件约20起,保守估计参与人数1000余人,参与“工潮”工人的比例约占全市职工总数的1.58%。

无论是上海市还是洛阳市,在1.6%上下浮动的参与“工潮”的工人比例都远高于全国的平均值0.16%。尤其是北京市和上海市,其全市职工数量占全市总人口的比例均为28%左右,在两市职工比例极为接近的情况下,参与“工潮”的工人比例却相差近5倍,其原因值得深入探究。在后文“工人内部分裂特征的延续与发展”中,笔者将通过分析地缘社会关系断裂所引发的工人内部分裂及其所催生出的工人行动主义来具体解读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

(二)工人“闹事”事件的基本特征

1956—1957年发生在各省市的工人“闹事”事件既具有鲜明的区域特征,其发展趋势、参与主体以及目的诉求又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与普遍性。

从工人“闹事”事件数量看,1956年初至1957年6月“闹事”数量呈总体上升趋势,1957年1月起显著增长逐月增加,1957年7月后回落。以北京为例,据1956年不完全统计(第二季度尚无记录),北京市共发生工人“闹事”事件11起,400余人参加。其中1956年第一季度发生“闹事”事件1起,69人参加,占1956年度总“闹事”事件的9.1%、总人数的17.25%;第三季度5起,80余人参加,占年度总“闹事”事件的45.45%、总人数的20%以上;第四季度仍为5起,但参加人数增加至200余人,占年度“闹事”总事件的45.45%、总人数的50%以上。而1957年第一季度升至15起,300余人参加,超过1956年全年工人“闹事”事件总量;第二季度则上升至59起近2500人参加,甚至出现事件逐日上升的趋势。

从发生“闹事”事件的企业性质看,以公私合营企业为主。根据1957年8月上海市委工业工作部对1957年第二季度全市发生的职工“闹事”事件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发生职工“闹事”的569个工厂中,新合营中心、独立厂325个,新合营代管厂175个,共计500个,占“闹事”工厂总数的87.87%。北京市也表现出同样的特征,1956年1月至1957年3月,北京市共发生罢工请愿等“闹事”事件26起,参加“闹事”的职工超过700人。这些事件大多数发生在新的公私合营工厂,公路运输以及一些新加入转业复员军人、新工人学徒工的工厂。仅1957年上半年,发生在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人“闹事”事件就有30件,占总数(74件)的40.5%。公私合营企业工人“闹事”事件多发的原因在于合营并厂前各厂的旧有制度差异大,而并厂后新的统一制度尚未建立,存在多项制度不统一的现象,导致新旧制度混乱、分配不均、工人不满,而在制度调整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触及部分人员的经济利益,因此激化了矛盾,触发群体性事件。

从参与“闹事”事件的工人构成看,工人中的弱势群体占有较大比重。工人中的弱势群体主要是指与正式工人相对的学徒工与临时工。自1956年12月至1957年5月,洛阳市超过200名学徒工参与了集体请愿、罢工事件,占洛阳市参与“工潮”工人总数的20%左右。如果考虑到尚未获得数据的临时工“闹事”事件,则洛阳市参与“闹事”事件的工人弱势群体约占总人数的20%以上。北京的数据则更鲜明地突出了这一特征:仅1957年上半年,就有因培训、转岗、招工录用、调动工作以及临时工转正、伙食待遇等原因而发动的学徒工“闹事”事件9起、临时工“闹事”事件7起,占1957年上半年“鬧事”事件总数的21.6%。上海市《关于学徒(练习生)是否按期转为正式工人问题的通知》发布后,自1957年5月9 —24日,仅半月时间就发生学徒工“闹事”事件24起,116个工厂2532人牵涉其中。工人不仅在工厂中罢工“闹事”,甚至出现到市委、区委请愿的现象。之所以工人中的弱势群体在发动“闹事”事件的过程中发挥了如此大的力量,究其根本在于工人内部的分层和由此导致的分裂,同时政策波动也是“工潮”发生的催化剂,这一问题在下文将着重

论述。

从“闹事”事件的诉求及目的看,合理要求所占比重远超过不正当诉求。以北京为例,在1957年上半年的74起事件中只有不多于6起是由于部分人员蓄意挑拨工人和领导层关系而导致的,其余均是工人对工资、福利待遇及劳动保障等问题的正当要求。只要厂方行政领导层关注并及时予以回应,大量的不满情绪是可以得到纾解,部分“闹事”事件是可以有效避免的。但事实上,正是由于行政的不作为才导致部分本可能内部和平处理的问题演化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由此可见,罢工“闹事”首先是被工人作为维护自己经济利益、反抗官僚主义的“武器”使用的。

二、冲突:制度改革与政策波动

(一)制度改革:工人经济利益的变动与受损

如前所述,研究“工潮”问题,必须认识到在矛盾冲突中“罢工”这一方式首先是被工人作为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武器”而加以使用的,在这一认识基础上才能探寻到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源性问题,进而寻求到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经验教训。

工人参与工业生产的最根本目的在于获取劳动报酬,并以此维持自己及家人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因此,当工资这一因素发生波动时,往往最先也最强烈地引发工人关注。自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曾进行过两次大规模的全国性工资改革:第一次全国工资改革发生在1952年前后,目的是统一全国工资的计算单位、建立八级工资等级制、制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等;1956年6月国务院通过《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标志着第二次工资改革的正式启动,目的在于“为了更好地鼓励职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巩固和提高职工的劳动热情……决定适当地提高工资水平”,使参与工资改革的企业、事业、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新的工资标准,纠正混乱的工资制度,为各行业制定相对一致的、合理的分配制度。

1956年工资改革开始后,职工的工资水平有了显著提升:1952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445元,1956年增长至601元,1957年更增至624元,达到了改革开放前的最高水平。1956年工资改革的推进以及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确实使得大部分职工工资水平显著上升,生活质量有了一定改观。但一方面工资水平的提高并不能掩盖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冲突,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部分工人的工资与福利待遇并未得到提高改善甚至出现下降的现象。纵观全国范围内的“工潮”,工资问题仍然是刺激工人参与请愿、罢工等“闹事”事件的最主要原因之一。仅1957年上半年北京市发生的74起“闹事”事件中就有34起是由工资问题所引发的,占到全部事件的46%。参考北京、上海、洛阳等地的相关资料,工资问题又可以具化为两个问题:计时工资与计件工资的众口难调;合营并厂后因工作单位、工作种类变化所导致的工资下降与工资制度混乱。

1956年6月,国务院通过《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广和改进计件工资制。各产业都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计件工资制的计划和统一的计件工资规程,凡是能够计件的工作,应该在1957年全部或大部实行计件工资制”。因计件工资实际上遵循的是多劳多得的原则,这就使得生产效率高的工人能够获得比计时工资形式下更多的收入,因此发生了部分工人为要求厂方改计时工资为计件工资而“闹事”的事件。如北京某防护用具厂,1957年2月发生3名工人代表13人请愿的事件,其根本原因就是要求将计时工资改为计件工资。但同时由于计件工资在很大程度上受定額、计件单价的影响,并非所有人都支持以计件工资取代计时工资的改革。例如,1957年4月,国营京西大名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处调40个地面工程人员去土建队工作,但由于地面工程是计时工资而土建队是计件工资,工人怕达不到定额收入没有保证,有37人集体罢工抗议。事实上,计时工资与计件工资的众口难调是整个社会转型时期所蕴含的各种矛盾与冲突的缩影。社会转型必定会经历社会资源及其关系的重新整合,新的制度必定会取代旧的制度,社会整合过程中既有人获利也势必会触及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就如计时工资向计件工资转变后,有工资、福利待遇增加的工人,也必定会存在工资、福利待遇降低的工人,这种众口难调是社会转型时期不能回避的问题。

工资问题的另一个表现是合营并厂后因工作单位、工作种类变化所导致的工资下降与工资制度混乱。例如,1956年12月,北京市织染针织工业公司决定把公私合营北京帆布厂第二车间并入鉴文织布厂,事先没有进行思想动员工作,对并厂后工人工资降低的思想顾虑估计不足(织布厂操作3台机子的工人月薪最高才70元,但帆布厂的工人月薪最低90元、最高150元左右),再加上工人本来对帆布总厂让他们改织新品种、调走生产好的工人、不关心工人生活等做法有意见,以及部分人员从中挑拨等原因,工人在公司作出决定的第二天就停止了生产,并且把工会主席和一名行政营改员关进一间小屋,80余人奔赴公司请愿。上海卢湾区某丝绸厂因合营并厂后工资制度混乱,甚至出现同一工种工资相差近7倍的现象,而不同工种的工人月薪最低的为26元,月薪最高的则为600元,相差20余倍,引发工人的强烈不满。参考以上案例,广义上的工资下降又可以分为绝对下降和相对下降:北京帆布厂工人在工作单位、工作种类发生变动后,月薪由90~150元变为最高70元,这种绝对下降直接影响到工人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而上海市某丝绸厂合营并厂后工人的工资虽然实质上并未发生变动,但工人间收入的巨大差异使得收入较低的工人群体产生了自身收入相对减少的认知,尽管收入水平与生活质量没有发生变化,但其心态与情绪却发生较大波动。因此,由工资下降所引发的工人“闹事”事件既包括由于工人收入绝对减少直接影响生活质量导致的“闹事”事件,也包括由于工资相对减少激发工人的不平衡心理所导致的“闹事”事件。

除劳动报酬外,福利待遇也是工人极为关心的重要问题。福利待遇作为间接报酬不但在工人的物质生活中占有较大比重,其减轻职工生活负担、丰富职工业余活动、便利职工基本生活,尤其是彰显工人阶级自豪感、突出工人阶级特殊地位的作用更引起工人格外关注。福利问题既包括福利待遇不统一所引发的不满,也包括认为福利待遇偏低而引发的“闹事”事件。由于私营时各厂都是由资方自己规定福利制度,合营并厂后也没有建立统一的新制度,因此一个公私合营厂内会出现多种福利制度并存的局面,导致来自不同厂的工人因要求不同的福利待遇而引发请愿、罢工事件。如北京市某纺织厂,仅因工人要求补助伙食费发5角钱而行政部门决定发3角钱,工人不同意,就有11人罢工。

而劳动保障主要包括工作时间、伙食、住宿、劳动用具等问题。如北京市多个工厂都因要求实行8小时工作制、由歇大礼拜改为歇小礼拜而发生过工人“闹事”事件,工人通过自行提前1小时下班以及自行休息周日等方式抗议厂方。上海市第二轻工业委员会于1956年3月对工人进行的调查也表明,很多工厂都有工人反映食堂的伙食很差,饭菜的质量差、品种少、价钱贵,营养跟不上,很多人都吃瘦了。职工宿舍严重缺乏,早班与夜班的工人只能轮流睡觉,对工人的身体健康、工作效率都产生了不良影响。

关于工人的工资报酬与福利待遇,俄罗斯学者潘佐夫曾提出“社会主义改造确实恶化了工人的物质状况”,并以1956—1957年发生的工人罢工事件为论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然而通过对由工资、福利待遇等经济利益因素所导致的工人“闹事”事件的分析,“由于工人物质状况恶化(工资、福利待遇下降)而引发工人罢工”这一观点有失偏颇。一方面可以发现,所谓经济利益受损是物质与精神双层面的,其中物质层面的经济损失确实直接影响到工人的生存与生活质量,并由此引发部分“闹事”事件,此即潘佐夫所提出的由于工人物质状况恶化所导致的罢工事件。但同时不能忽视由于内部对比,工人在精神层面产生了经济利益受损的认知,即尽管工人物质状况没有发生变动,但因同一水平下的工资与福利待遇的巨大差异引发了工人的不平衡心理,并由此引发 “闹事”事件。另一方面如上文所述,计时工资与计件工资的众口难调正是整个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与冲突的缩影,即使无关工人的物质利益,面对改革也总会有支持新制度与拥护旧制度的差别。这些都是引发工人“闹事”事件的重要因素,绝非“物质状况恶化”单一因素所能涵盖。

(二)官僚主义:工人不满情绪的催生与激化

行政部门对工人生活不关心,对工人提出的问题答复不及时,经常推诿责任、搪塞工人的官僚主义作风也是工人发生“闹事”事件的重要原因。事实上,上文提及的导致“工潮”爆发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劳动保障等问题,有些只是引发工人不满情绪的导火索,真正导致工人爆发的原因是行政不作为。全国总工会党组在上报给中央的几份关于职工罢工请愿问题的报告中始终坚持“职工罢工请愿事件的发生,大部分是由于企业行政上的官僚主义”这一判断。《北京市第二地方工业局工程处建国轧钢厂工地工人闹事的报告》中对这一问题也有反思,在“促成闹事的分析”一节中批评了干部“不关心工人生活的官僚主义作风、干部思想麻痹、存有严重的本位主义思想”等错误。

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厂砖瓦厂的工人罢工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充分证明了因行政不作为、反复搪塞工人而导致的“闹事”事件:1957年5月17、18日,在打土方过程中工人发现土中多芦苇不好挖,因此向行政部门反映:“这活实在不好干,若达不到定额拿不到基本工资如何办?”得到的答复是“克服困难”,并没有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当天晚上工人又找到厂部的劳动干事提出“不解决,明天我们不干啦”,但没有得到答复。5月19日早上,工人又找到车间主任反映问题,车间主任说:“你们回去先吃饭,我们研究下再说吧。”行政部门也将工人组长找到厂部开会研究,叫他回去安抚大家“先干活,绝亏不了你们”。组长向工人传话后,工人们认为没有解决问题,因此又到厂部找厂长,但厂长仍然搪塞工人“先回去我们研究一下再说”,行政部门派人到工人的住所开会讲如何克服困难,但始终没有解答工人们提出的“达不到定额的具体办法”。因此下午大家又找到厂部,还是没有得到正面答复。于是15名工人在1957年5月19、20日停工2天。

这一事件历时3天,工人先后向行政部门和厂长反映问题5次,但始终都没有得到正面答复;而厂方领导层和行政人员一味敷衍搪塞工人,不但不正面回答问题,反而多次要求工人“克服困难”、先工作后解决。这一“闹事”事件的酝酿期是3天,诉求明确、组织有序,前期工人采取了比较温和的方式,沟通中也尽可能满足了厂方“先工作”的要求,始终没有突破底线。但在多次申诉没有得到重视、厂方不但不解决问题甚至连态度都晦暗不明的情况下,工人们最终团结起来以罢工为武器反抗厂方的官僚主义。尽管这一“闹事”事件规模不大、持续時间不长,但从其生发的历程看却具有普遍性:事实上部分“闹事”事件中,厂方行政方面都有机会可以化解矛盾,如果能够对工人提出的问题表明态度立场并给予及时和正面答复,而不是一味搪塞、推诿,部分事件是可以通过沟通内部解决的。

(三)政策波动:工人内部分裂特征的延续与发展

有学者指出:“上海工人中的分裂,产生了系统而长久的团结:来自相同地区的移民和相同行业中的同性,构成了集体行动的潜在基础。与其将这些派别视为‘现代革命的障碍,不如将其理解为工人行动主义的摇篮。” 20世纪50年代,工人内部的派别依旧发挥着作用,地缘社会关系与同行业中的技术水平差异依旧是影响工人内部分裂的重要因素。不同之处在于,工人间的派别不再与不同的意识形态结合产生不同的政治倾向,而是在同一意识形态下因不同的工人身份(正式与非正式工人身份、本地与移民工人身份)分裂,为共同的利益诉求团结。

如果将同行业中技术水平差异所引发的工人内部分裂还原到罢工潮中,则具体表现是作为非正式工人的学徒工、临时工与正式工人之间的分裂。这种分裂产生的重要原因在于不同工人身份所带来的差异巨大的经济利益。以中国科学院为例:1956年中科院一个学徒工的最高工资为35元,最低工资为24元;而一个普通八级技工(技工的最低级别)的最低工资为37元,最高工资47元;一级技工(技工的最高级别)的最高工资约为学徒工最高工资的4倍左右,为123.5元。1956年《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改进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使熟练劳动和不熟练劳动……在工资标准上有比较明显的差别。适当地扩大高等级工人和低等级工人之间工资标准的差额……以克服工资待遇上的平均主义现象”。如果说中科院学徒工与技术工人间的工资差异还属于可接受的范畴,其目的在于克服工资待遇上的平均主义现象,那么北京市裕兴隆铁工厂学徒工的待遇之低则远超出了上述决定中“适当”二字范畴。北京市裕兴隆铁工厂有其他小铁铺并入该厂的学徒工12人,每月工资分别为19元、16元和15元,薪水只能勉强糊口。如该厂学徒工李奇每月15元,原来只有一床被,后由区工会补助一条褥子,由厂方补助20元才买了衣服和洗脸盆。由此可见部分学徒工的薪资仅够温饱,甚至基本生活用品都需由厂方、工会资助。因此部分学徒工无论在身份地位还是工资待遇方面均与正式工人存在巨大差距。正是这种工人身份差异对工资、福利待遇的直接影响导致非正式工人为提高工资、转为正式工人而频繁与厂方冲突。

受到政策调整的影响,1956—1957年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国家经济发展出现“冒进”的苗头,国家开始控制各工厂招收工人的数量。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国务院于1957年4月发布了《关于学徒(练习生)是否按期转为正式工人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提出:学徒学习期满后,如生产上不需要补充正式工人,应当延长学习期限,说服他们在原单位继续学习。这不仅违背了1956年《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中所提出的“严格地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工升级,使升级成为一种正常的制度”的规定,同时这种升级转正制度的中断使得全国近40万学徒工丧失了向上发展的渠道,被迫延长学习期限,难以享受正式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因此学徒工、临时工等非正式工人群体的“闹事”事件具有普遍性,在全国各地的“工潮”中均占有较大比重。

如果说学徒工、临时工等非正式工人群体“闹事”事件在全国各地的“工潮”中均普遍发生,那么由于地缘关系断裂所引发的工人内部分裂及其所导致的“闹事”事件则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往往发生在接受内迁工厂的省份以及因支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而提供外迁企业的省份,其中又以上海最具特色。

上海自民国以来即为工商业重镇,经济发达,人口密集,工业化程度高,技术水平领先。新中国成立后,一方面为缓解上海人口密度大、粮食及生活用品供应能力有限的现状,以及出于对城市安全问题的考虑,1955年起中央开始动员上海“非生产性”人口和“剩余”从业人员迁往江西垦荒,截至1956年4月连同家属在内共计33000余人迁往江西。同时,为支援内陆地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上海在1955—1957年间又向技术力量薄弱的14个省份输送劳动力26682人。这批由上海或迁往江西垦荒或随厂内迁的劳动力总数达到6万余人,由于原有的社会关系断裂、难以适应新的生活环境以及生活出现困难等情况引发了工人(垦荒人员)的强烈不满,致使部分拥有共同经历、来自同一地区或单位、有着相似诉求的工人开始集结起来,成为各省以及返回上海“闹事”的工人的主力军。

上海劳动力移民江西垦荒的运动始于1955年下旬,因安置及劳动过程中种种问题的暴露,该运动自1956年4月后戛然而止。截至1959年,仅3年时间里迁移至江西垦荒的33000余人中就有15000多人跑回上海,并要求上海市政府解决再就业、粮油以及上海户口的问题,占当时迁往江西人口的近半数。内迁工厂以洛阳市为例,据统计,整个“工潮”中洛阳市参与“闹事”事件的人数约1000人,而据不完全统计参与“闹事”事件的内迁工人超过200人,超过“闹事”工人总数的20%,在整个“工潮”中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果参考“闹事”各内迁工厂的状况,则各厂“闹事”工人占工厂总人数的比例基本都高于30%,最高可达到72.3%。探究迁移至江西垦荒和随厂内迁工人发动大规模“闹事”事件的原因,基本可归结为经济利益、血缘关系和社会关系,而这三者又都是由于地缘关系的断裂所导致的。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存在差异,因此也导致各地工人的平均工资存在差异,这种地区间的工资差异往往是引发工人不满情绪的重要原因。如上海市服装业工人的平均月工资为41~46元,而迁至洛阳后旺季时工人工资可达到每月50~60余元,但转入淡季后每月仅收入10~20元,工人收入大幅下降,由此引发工人要求提高工资和返回上海的请愿罢工事件。血缘关系则是指并非所有随厂内迁工人都携带家属一起前往工厂所在地,很多工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都留在上海,长期两地分居的生活削弱了亲人间的联系,影响了家庭关系,因此回家探亲的要求以及回家探亲的时间、路费问题也成为引发工人“闹事”事件的重要原因。如由上海迁往南昌的华安内衣厂的110余名工人在向南昌市工业局请愿过程中明确提出的一个要求就是“每年有一定的假期回上海探亲,假期工资照发,差旅费报销”。同时,远离家乡奔赴遥远的内陆开始新的工作意味着原有社会关系网络的断裂,而建立新的社会关系网络又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更重要的是,新的社会关系网络能否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人对外来人口的接纳程度。以江西垦荒为例,“在一些地区存在着对外来垦荒群众的偏见和歧视,认为他们是在上海活不下去了,来江西讨生活的,或者是有政治历史问题,被发配来参加劳动改造的”。当原有社会关系网络断裂,新的关系网络又难以建立,内迁工人(垦荒人员)会产生“被抛弃”的悲观情绪。但同时这种社会关系的断裂既会引发工人的不满情绪,导致“闹事”事件的发生,又会在原籍、工作单位相同的人员中加强小团体的凝聚力,致使该类“闹事”事件呈现出规模较大的特征。

1957年上海总人口689.69万人,其中职工人数211.78万人,职工人数占全市总人口数量的30.7%;仅1957年5、6月份,参与请愿、罢工的工人群众就达到36700余人,占全市职工总数的1.73%,如果考察自1956年初至1957年6月的“闹事”职工比例,则应远在1.73%之上。1957年北京总人口415.4万人,其中职工108万人,职工数量占全市总人口的26%;自1956年初至1957年中,参与“闹事”的职工共3200余人,占全市职工总数的0.3%。北京与上海两地职工比例差异较小,但参与“闹事”的职工比例却相差近5倍。究其原因,即在于北京的工业体系相对独立,既无内迁工人又无外迁企业;而上海由于政治、经济原因具有数量庞大的移民垦荒劳动力和随厂内迁工人,这些工人(劳动力)由于原有地缘关系断裂,在导致工人内部分裂的同时又强化了小团体的凝聚力,致使上海市及其他接受上海内迁企业的省份罢工事件频发且规模较大。

三、合作:由顶峰走向沉寂的“工潮”

(一)“工潮”的发生与高潮

自1956年初,因工资、福利待遇、厂方行政官僚主义等问题,工人“闹事”事件时有发生,但频率较低、规模较小,并未形成大的浪潮。在此期间国家尚未明确对此类事件定性,也未提出确切的解决措施。经过一年的调查研究与了解工人具体诉求,1957年2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讲话,提出:“我们的人民政府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但是它同人民群众之间也有一定的矛盾。这种矛盾包括……国家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同群众之间的矛盾。”这明确了社会主义时期政府与人民间存在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并着重强调了官僚主义作风问题。1957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提出对待这类事件,党的方针应该是:“(1)允许群众这样作,而不是禁止群众这样作。……(2)群众既然要闹,就应该让他们闹够,不要强迫中止,以便使群众在闹事的过程中受到充分的教育,作为补偿平时思想政治教育缺乏的一种手段。……(3)对群众在事件中提出的要求,应该同群众按正常方式提出的要求同样对待……”尽管从文本上看中央在试图缓解和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发展,但事实上中央对于此类事件已经表明要采取“允许而不是禁止”的态度,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默许“要让他们闹够”。1957年4月27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明确提出“在全党重新进行一次普遍的、深入的反官僚主义、反宗派主义、反主观主义的整风运动”,“检查那些脱离工人群众、农民群众、士兵群众、学生和知识分子群众的官僚主义现象”。此后整风运动正式开展起来。从1956年的观望与调查研究,到1957年初对矛盾存在的承认与定性,再到允许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直至反官僚主义的整风运动的开展,纵观整个方针政策的制定脉络,事实上就是国家了解民众诉求、反思问题、寻求对策并最终以整风运动为主要形式为民众提供了一条纾解不满情绪、反映问题的沟通渠道。

国家通过整风运动向民众释放信号,鼓励各阶层人民可以通过整风运动这一合法手段纾解不满情绪、反映各类问题、打击国家机关中存在的官僚主义现象。因此,整风运动开始后全国“工潮”的爆发达到顶峰,全国的工人“闹事”事件数量从1957年4月的162起飙升至5月的401起,在6月份更达到了452起。北京1957年第二季度参与“闹事”事件的工人数量更占到北京整个“工潮”参与工人总数的78.1%。工人通过利用整风运动这一合法手段,既维护了自身的权益,其合理要求基本得到满足,同时也实现了中共开展整风运动的初衷——有效地打击了行政机关的官僚主义现象。例如,北京市便鞋厂部分新调入工人因技术不熟练导致工资下降,致使18名工人于1957年5月底集体罢工请愿,罢工发生后区委、政、工、团和该厂上级行政部门对这一问题共同进行了积极研究讨论,并由工厂向全体工人作了报告,后允许这些工人回原车间工作。同样,洛阳市某轴承厂领导层也在整风运动中改造了自己的思想认识,采取了正确的工作方法:在面对相似的“闹事”事件时,放弃了曾经使用的压制方法,主动与工人耐心沟通交流,經过个别谈话与召开小型座谈会等努力,使得工人放下戒心,不但愿意沟通而且开始主动向厂方求助。由此可见,整风运动开展后,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领导人员推诿责任、搪塞工人的现象,各机关单位间也加强了协作,实现了厂方和工人的有效沟通。因此,如果将从工人“闹事”事件伊始到整风运动的开展再到“工潮”走向高潮视为国家与工人的一次“合作”,则其“合作互动”的逻辑表现为:国家通过整风运动为工人提供合法渠道纾解不满情绪、反映问题、维护自身利益,并通过整风运动打击党内的官僚主义;工人则利用整风运动这一合法渠道实现国家打击官僚主义、整顿党风建设的初衷,并实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标。

(二)“工潮”的平息与沉寂

随着整风运动转向反右运动、工人“闹事”事件逐渐平息的过程则可视为国家与工人的另一次“合作”。当整风运动中开始出现各种过激言论,逐渐触及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根基后,整风运动出现了急转向。1957年6月8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组织力量准备反击右派分子进攻的指示》,尤其强调了对工人阶级的要求,“要召集工厂主要干部及老工人开会,说明有一些不好的资本家,不好的知识分子及社会上的反动分子正在向工人阶级及共产党猖狂进攻,要推倒工人阶级领导的政权……工人要看清大局,不要闹事情。在此期间,不要提出福利工资等问题,一致对付反动派”。自此反击右派的斗争正式开始,7月起工人“闹事”事件的数量随即开始回落。如洛阳市自1957年7月起至是年底没有再发生工人“闹事”事件,工人将“工潮”定性为“家务事”,而将与右派分子的斗争视为阶级斗争。面对反右运动的展开,工人们提出“这还了得,我们还在只顾闹家务事哩,当前还有阶级斗争,我们一定要放下家务事。团结起来和他们这些家伙斗争到底”。工人“闹事”事件的平息,既可以看作是政治气氛突变、政治压力陡然增加的情况下工人为保障自身安全所采取的應对举措,同时也是工人对国家政策的准确理解与响应。中央在《关于组织力量准备反击右派分子进攻的指示》中多次重申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并将右派分子定义为不好的资本家、不好的知识分子和社会上的反动分子,避开了工人中的部分过激言论和行为。1957年9月,中央下发《关于在工人、农民中不划右派分子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在工人、农民中不划右派分子,已经划分的应当改正”。由整风转向反右运动后,工人积极响应中央“不闹事,不提出福利工资等问题,一致对付反动派”的要求,逐渐平息“闹事”事件,恢复正常的生产工作,支持中央打击右派分子的行动。而国家则通过一系列政策维护和巩固工人阶级的地位,承认工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请愿罢工事件的合法性。

四、结语

传统观点认为:“实行公私合营后,国家派出了公股代表,投入资金,扩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调动了工人的积极性,各个企业生产都迅速发展,利润增加,工人福利提高……表现了公私合营的很大优越性”,“公私合营后……生产有了很大发展,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福利有了合理改善”。职工生活福利提高一直被认为是公私合营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之一,而参考1956年工资改革后各地工人的收入水平,公私合营后大部分工人劳动报酬增加、生活水平上升毋庸置疑。但通过探究1956—1957年全国性的工人请愿、罢工事件,又会发现全国各地大部分工人“闹事”都发生在公私合营工厂,这就表明公私合营后至少一部分工人的福利待遇并不像传统观点所认为的“得到改善与提高”,相反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劳动保障问题始终是导致部分工人“闹事”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如何理解、定位1956—1957年的工人“闹事”事件十分重要。

在分析了引发工人“闹事”事件的诸多原因后,1956—1957年的工人群体性事件究竟能否避免就成为一个必须要思考的问题。引发“闹事”事件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工人经济利益的变动与受损:公私合营后,一方面合并前各厂旧有的工资、劳保和福利制度差异大,另一方面新的制度尚未建立,由于制度混乱而引发工人不满,尤其是旧有福利制度较差的工人面对旧有福利制度较好的工人则更容易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为缓解这种不满情绪,政府推动公私合营工厂在工资、福利制度方面进行整改,1956年的工资改革方案就是最主要的举措。但整改是一个再整合的过程,整改中既有人获利也势必会触及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有工资、福利增加的工人就会存在工资、福利相对降低的工人,同时由于在实际执行中出现偏差,导致新的不满情绪产生。因此公私合营后存在制度不统一 —工人不满—整改—引发新的不满情绪这一过程是不可避免的。换言之,即便公私合营实行过程中能够首先制定统一的工资、劳保、福利制度,但公私合营本身就是整合的过程,也一定会触及部分人的利益而引发不满情绪。由计时工资与计件工资之争所引发的工人罢工事件就是这一整合过程的缩影。这种不满情绪的产生是整合过程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是社会转型的必须经历的难关。

1956—1957年的全国性工人“闹事”事件,以发生在公私合营企业为主要特征,是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尽管在某些地区表现形式过于激烈,但从内在逻辑看,这是社会转型时期难以回避的问题,是社会转型必须经历的过程。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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