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离职,能否依然获得递延奖金
2021-07-21殷花
人力资源 2021年7期
殷花
【基本案情】
2007年7月,李某入职某证券公司。2013年7月11日,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李某为高级管理人员,期限至2016年7月10日。该证券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聘任李某自2013年7月11日起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分管战略发展总部和公司另类投资业务。该证券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聘任李某自2014年4月11日起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6年4月16日,该证券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李某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执行委员会委员。庭审中,双方认可此后李某在证券公司不再担任任何职务,李某的工资2016年6月1日起由民生投资公司发放。
2017年6月30日,李某(乙方)与民生投资公司(甲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一、双方经协商一致于2017年6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四、乙方2014年和2015年年度奖金延期支付部分按照该证券公司对当期高管的考核一致性原则确定发放金额并执行。如其他高管发放2014年和2015年年度递延支付奖金,甲方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给乙方的延期支付部分发放给乙方……”同日,民生投资公司为李某出具离职证明,员工签字处有李某签名。
2014年4月25日,该证券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李某作为董事会秘书参会。该办法第三条董事会奖励基金的考核分配原则规定:“在奖金延期支付期间,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分管业务亏损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公司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奖金:(1)高管人员在奖金延期支付期间离职的,停止发放全部未支付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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