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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问题探讨

2021-07-20万秉龙

时代金融 2021年16期

万秉龙

关键词:资管产品 应收未收利息 增值税

一、引言

近年来,公募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债券踩雷事件偶有发生。那么,2018年后对违约债券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该如何缴纳?同样,非标债权是银行理财产品、单一券商资管产品、单一资金信托产品等多类资管产品的主要投资范围之一,存续期亦可能发生无法按合同约定收回本金或利息的情形,那么,2018年资管行业增值税新规发布后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呢?

2018年前资管产品是税收的透明体,产品层面不用缴纳增值税。从2018年1月1日起,财税〔2016〕140号①(以下简称“140号文”)正式实施,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需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对上述资管产品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多数产品委托人甚至部分管理人会认为利息都没有收到,不用缴纳增值税。下面笔者根据相关政策以及自身理解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为方便后续分析,假设由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单一资管计划(简称A产品)底层投资为单笔借款,该借款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本金1亿元,利率为5%,按季度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日为季末21日。2018年3月、6月、9月、12月均正常收到融资人支付的利息,2019年3月21日及以后未收到結息款项。

二、政策梳理与解读

(一)是否该缴纳

持有标准化债券或非标债权,是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保本收益)的业务活动,实际上属于对外提供贷款服务,符合财税〔2016〕36号文②贷款服务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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