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公约》船舶氮氧化物减排规则与实践
2021-07-20彭传圣
水运管理 2021年5期
彭传圣



当前,全球主要航运发达国家或地区均面临减排氮氧化物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问题,进一步减少船舶氮氧化物排放常常被政策制定者认为是缓解空气污染问题的方法之一。设立《MARPOL公约》认可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Emission Control Area,ECA),按照《MARPOL公约》第三阶段船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标准控制船舶排放,是实现减排目标的有效途径,但在实践中存在缺陷,《MARPOL公约》认可的ECA难以达到预期的减排效果。
笔者在分析《MARPOL公约》船舶氮氧化物减排规则缺陷的基础上,介绍北美氮氧化物ECA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建议研究弥补《MARPOL公约》船舶氮氧化物减排规则缺陷的方法。
1 《MARPOL公约》船舶氮氧化物减排规则的演变
通常船舶使用燃料油产生动力或热量,必然会产生氮氧化物。氮氧化物不仅危害人体健康,而且还是破坏环境、形成酸雨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物质。IMO早在1988年就开始致力于研究减少船舶氮氧化物排放的措施,以便防止、减少和控制船舶排放造成的大气污染。1997年9月《MARPOL公约》缔约国大会批准的1997年议定书,新增了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该规则规定,所有安装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铺设龙骨新造或进行重大改装的船舶上输出功率超过130 kW的柴油发动机(应急发动机、应急用设备及装置除外)的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MARPOL公约》船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三阶段(见图1)的第一阶段控制标准。《MARPOL公约》附则Ⅵ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
经过后续船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标准的相关决议案,《MARPOL公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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