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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何以实现“河长治”

2021-07-19李熠煜杨旭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1期

李熠煜 杨旭

[摘 要]基层河长是我国基层河湖治理执行到位的实际担当者和强本固基的切实执行者。从街头官僚理论看,基层河长在基层治水场域因拥有自由裁量权而享有相当大的政策执行空间、因多重角色冲突而表现出特有的政策执行逻辑,导致了“一刀切”下的政策歪曲执行、基层“权虚责实”“权责倒挂”下的政策敷衍执行、“避责”驱动下的政策隐瞒执行、“乡绅/社区自治”管束下的政策选择性执行和技术赋能下的政策象征性执行等失范表现。

实现对基层河长政策执行的权力规制和分配,需要技术官僚对接行政河长,“规范”基层河长自由裁量权;加强治水府际沟通,促成基层河长减负赋权;健全基层河长行为运作机制,探寻水环境治理公众参与模式;权衡河湖管护政策模糊与有效治理,推行水生态保护横向补偿机制;重塑基层河长技术认知,推动技术嵌入与制度完善互构发展,以期实现“河长治”。

[关键词]河长制;基层河长;街头官僚理论;政策执行

中图分类号:X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21)01-0086-10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设更加完善的“国家行政体系”,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开拓新的道路。

河长制秉承“善治国必先治水”的理念,是解决水资源危机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河长制以属地管理為组织运作逻辑,将河湖治理的主体责任归属于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并由其担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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