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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分析

2021-07-17丁起中

锦绣·中旬刊 2021年7期
关键词:刑法保护安全威胁个人信息

摘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各个信息充斥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对人们的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容易引发信息安全隐患。文章在阐述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面临安全问题的基础上,立足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借助刑法更好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探究。

关键词:大数据;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威胁;刑法保护

在信息化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得到了人们的进一步重视 ,同时,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在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加大了个人信息被侵犯风险发生的可能,且信息侵犯主体日益扩大、信息侵犯手段形式日益多样。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往的刑法规制无法约束和保护个人信息。为此,文章结合大数据时代公民信息所遭受的威胁,就如何在刑法层面上更好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探究。

一、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所面临的威胁分析

第一,数据所属单位漏洞大。客户信息的喜好和需求是企业发展急需品,哪个企业能够获得这些信息哪个企业就能够实现长远的发展。在职业素养不够高的情况下, 企业数据管理员工会利用网络平台漏洞来将盗取的数据提供给他人,帮助他人获取利益,由此大数据成为引发个人信息安全的“武器”。第二,网上定位共享和信息保护难以被有效判断。当前,网上行为定位、用户和签订信息保护协议的制定是否有效等影响着大数据技术的使用安全。 在信息保護和经济利益实现失衡之后,公民个人信息就会被窃取。

二、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发展现状

第一,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亟待完善。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第七条规定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作出了规定,但是这些条文的规定比较零散, 不够统一、不够完善,对一些细节性的规定更是不够明确。比如侵犯个人住宅、身体、通信隐私的犯罪行为被列在侵犯 公民人身中、侵犯个人信用卡信息的犯罪行为被列为危害社会秩序的规范中......行为界定模糊,且所涉及到的对个人数据内容也比较少,最终很难满足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要求。第二,个人数据犯罪处罚力度不够。当前,我国刑法层面仅仅是对部分犯罪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范,无法满足所有民众对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实际需求。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比较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而对待这些行为很难从法律层面找到适合的依据来对其予以处罚。第三,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待提升。相关部门没有打造对各个类型信息的差异化保护规则,无形中加大了个人信息保护成本消耗。

三、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发展优化对策

(一)打造科学合理的个人信息利用制度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 政府部门需要制定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法律制度的约束和规范下来更好的维护个人权益。各个企业的数据收集整理部门需要在立法层面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数据利用制度,包含数据使用知情同意制度、数据层级管理制度,在获取用户同意的基础上来收集、利用和管理信息。另外,对于收集上来的信息还需要实施层级管理,将信息划分为基本信息、敏感信息、专业信息,通过制定分层信息管理制度来保证个人信息收集、利用的可操作性。

(一)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刑法保护规则

第一,在综合评估和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过程中统筹管理共享信息。第二,将个人信息升级为法定权利,充分明确个人信息的权利,对信息查询使用的各个权利作出明确、科学的规定。第三,制定科学合理的信息收集共享原则,包含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网络信息管理者在收集整理个体信息的过程中要树立较高的职业素养。

(二)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到刑法范围内

从定义上来看,非法使用是行为主体合法收集个人信息,在没有经过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就使用。个人信息获取的基本条件是合法合规。按照刑法规定,对于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当前法律层面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由此因此导致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日益严重。

为了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在行政立法和刑事立法层面需要做出更进一步的规定,如在《网络安全法》中需要规定网络运营商收集整理个人信息的要求,明确规定在法定和约定范围内收集整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必要性。

(三)强化对个人身份识别性的认定

在刑法层面需要强化对个人身份可识别性的认定,细化个人身份可识别的信息标准。第一,坚持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在识别个人信息的过程中需要按照刑法的要求进行,从而有效规避个人信息被侵害的风险。第二,在确定核心内涵的情况下需要思考侵害性行为是否会局限在某一个体身上,避免出现在对个体侵害后而引发的大面积信息使用危害问题。

(四)规范个人信息的侵权范围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在某种程度上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这项权利的实施和落实真切的关系到社会稳定发展和国家治安。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遭受威胁的可能性会加大,在此情况下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规范个人信息侵权的范围。从各个刑法修正案的基本内容来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概念比较模糊,因而在借助刑法来处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案件的过程就会遇到比较多的麻烦,比如刑法依据不科学、犯罪主体的责任界定不明确等。

为了能够减少侵犯个人信息现象的发生,需要进一步规范个人信息的侵权范围,同时,政府部门还需要对侵害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短信和银行卡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更深入的审核评定。

综上所述,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社会范围内的信息增长快速,在这样的背景下想要实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信息开发利用的平衡,需要在刑法层面上对侵犯公民信息罪做出更深入的规定,在刑法的规定和完善下来更好的保护公民信息安全。与此同时,在刑法的进一步约束和规范下还能够更好的惩处危害社会、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违法行为,从而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正常运转。

参考文献

[1] 赵今, 周阳. 浅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J]. 技术与市场, 2016, 23(005):332-333.

[2] 朱雁龙.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研究[D]. 吉林大学, 2018.

[3] 胡清松. 互联网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新疆大学, 2017.

[4] 谭诗涯.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路径探析[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 034(004):112-116.

作者简介:丁起中(1988.03.06)男,满族,学历本科,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  职称: 中级职称     研究方向:法律,三级律师(中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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