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法律移植对当前法治建设的启示探究
2021-07-17杨岚韬
锦绣·中旬刊 2021年7期
摘要:清末时期,无数爱国志士为实现中国的近代化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其中法律的近代化道路探索是当中的重要主线,晚清时期落后的封建官僚体制严重的滞后性决定了进行法律移植的必要性,而伴随经济发展的近代化,商事法律的移植也成为法律移植中的重中之重,本文通过对清末商事立法的历史背景、移植成果等方面的分析,反思清末商事法律移植的成果及不完善之处,从而为当前的商事法律建设进行一定的思考。
关键词:法律移植;商事立法;近代转型
一、晚清商事立法的成果
(一)清末前期的商事立法成果
早期的商事立法大多是作为应对西方愈演愈烈的商事活动上的侵蚀所做出的应急措施,在清末急需商事立法来保护商情,保障被列强侵蚀的领事裁判权。而当时商事基础薄弱,立法经验缺乏,参与商律制定的工作人员少有精通西方商事法律的人才,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更是缺少本土调研,一味得照搬西方商事条款,使得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因此,在上述情况的制约之下,清末前期的商事,立法水平较为粗糙,立法成果也较少,过程也并不完善,成果主要包括《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等。对于公司的设立,运行,乃至最后的破产、清算,股份的设置以及商事登记制度等内容,做了基本的规定。
而上述法律大都是在翻译解析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等国的商事法律后照搬过来的,例如《公司律》规定公司分为是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投资有限公司类似于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是由于对公司的制度理解的欠缺导致分类以及具体的规定并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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