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地累积规则辨析*
2021-07-16崔凡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崔 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北京 100029)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下称RCEP)于2020年11月正式签署,目前各成员正在积极履行国内批准程序。如果进展顺利,RCEP有望在2021年底顺利生效实施。RCEP下承诺的各种产品的关税水平并不一定比现存的区域内各种自贸协定低,有些产品的RCEP关税还会高于现有自由贸易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协定的水平。除了中国与日本间的贸易,中国与其他区域内贸易伙伴的贸易并没有有明显的关税下降,然而,正是由于有原产地累积制度,15国这样大范围内的累积将使得获取优惠关税更为容易,这大大提高了RCEP协定对企业具有的价值。从中长期而言,RCEP协定具有更为重要的战略意义。仅仅从原产地累积制度而言,这对企业的原材料零部件采购、产业链布局、对外投资、转移定价战略的使用等决策都会产生影响。因此,准确了解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对企业国际化经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对原产地累积规则基本概念的分析
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下称CPTPP)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或CAFTA)均有专门条款规定基本的原产地累积规则(见表1)。相关协定在其他地方还散落有涉及累积的内容。

表1 RCEP、CPTPP和CAFTA中的原产地累积规则
(一)作准文本
考虑到以上中文翻译都是准确的,本文将不再使用英文对照讨论。中文翻译“累积”和“累计”均可接受,本文倾向使用“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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