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精神留置鉴定制度的缺失及其建构
2021-07-16牛一岚桑建国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程序
牛一岚,桑建国
(西安市公安局 安康医院,陕西 西安 710104)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在依法治国、以人为本大背景下,将社会治理和治理体系提升到现代化高度,是当前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人权保障作为法治发展大趋势,在历次修法中都得到不断印证。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程序列为特殊程序之一,结束了有实体法无程序法状态。但对于该类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其在进行司法鉴定之前的监管状态仅仅提到临时保护性约束,未做过多阐述,在实践中举步维艰。社会治理现代化离不开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人权保障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切口,将会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
舆论影响力日渐加重的今天,“凡杀人必精神病”的评论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社媒热搜中,人们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以“精神病人”名义逃脱刑事处罚更加关切。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医学观察,在此期间对于有暴力威胁的临时约束性保护则成为一个相对空白的法律规制。寥寥数字无法构成一套成熟的法律机制,对于待鉴定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本文将以建立精神留置制度代替当前不够完善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为切入视角,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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