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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教育质量评价机制改革路径分析
——基于学生参与评价的视角

2021-07-15张小蕾董佳华庞学光

成人教育 2021年7期
关键词:院校教育主体院校

魏 娜,张小蕾,董佳华,庞学光

(1.天津大学,天津 300072;2.天津医科大学,天津 300070;3.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4.天津科技大学,天津 300222)

一、引言

我国《职业教育法》明确将“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作为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要务,由此可见“职业教育质量”对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作用。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职业教育同时归属于“高等教育”范畴,它是高等教育中具有较强职业针对性和技术应用性的一种特定的教育类型,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关系是“类”同而“型”不同。[1]高等职业教育由于兼具“高等性”和“职业性”的双重属性,故要求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既要遵循教育规律又要满足产业需求。[2]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职业学校、企业、受教育者及家属等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多方主体,对高职教育的利益诉求并不相同,[3]因此办学者必须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最终实现利益共赢、共同发展,[4]而提高高职教育质量是满足各方利益主体诉求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提升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离不开教育质量评价,高职院校教育质量评价是指依据高职教育的性质和目的,系统收集有关信息,并进行科学的分析整理,对高职教育质量进行价值判断,从而提出改进方向,促进高职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的实践过程,其核心目的是全面反映高职教育适应社会需求的程度,达到持续的改进行动。[5]由于高职院校教育质量评价的参与主体具有多元性,仅靠高职院校、企业、地方政府等任何一方的单方评价都无法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全面性和科学性,[6]且片面的单方评价也无法有效评估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需求是否得到实现。[7]因此,必须从高职教育自身的特殊性出发,建立主体多元化的教育质量评价机制,让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学生依据适当的程序和方式参与评价活动,以保障评价结果的有效性。

就我国高职院校教育质量评价的现状而言,学生作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其参与程度十分有限,学生参与评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还没有在理论和实践层面获得广泛的认同。鉴于此,本文对学生参与高职院校教育质量评价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高职院校教育质量评价机制的改革路径提出建议。

二、高职学生参与教学质量评价的现状与不足

高职院校教育质量首先是学生发展质量,学生在认知、技能、态度等方面的收益是衡量教育质量的核心标准,[8]将高职学生的学习经验作为高职院校教育质量的重要监控依据并将其纳入评价机制体系,对有效评价高职院校教育质量有重要意义。[9]从域外经验看,已有很多国家采取以学生为主体参与教育质量评价的方法来衡量高等院校的教育水平,这一方法弥补了以政府、学校、企业、第三方机构等作为评价主体的不足。通过文献分析发现,近年来在国内外学界,“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这大大推动了评价内涵的不断丰富和评价方式的逐步完善,同时掀起了对于“学生参与教育质量评价”的研究热潮,但在研究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1.职业教育对学生的主体地位认同程度较低

首先,相对于其他教育类型,职业教育的地位始终偏低。从中外教育史上看,高等职业教育既不“高贵”也不“美丽”的尴尬境遇植根于中西方传统文化,“技艺有用处,但是有远大志向的君子不要从事它”这种中西方传统价值观影响了职业教育的地位,也直接导致了高职学生对自己的评价偏低,在整个职业教育活动中无法充分发挥其主体性。

其次,高职院校对于“学生参与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由于高职院校领导层普遍存在忽略学生主体地位的倾向,其对学生参与教育质量评价的相关工作只是简单地逐级布置任务,而没有进行全面宣传。学生大多只是简单完成任务,缺乏对教育质量评价的深层理解,不知道评价的作用和意义所在,从而对自身在教育质量评价中的主体地位没有足够的认识。

再次,高职院校教师仍在教学中居于主导地位,这也影响了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在更大范围的大学治理过程中,由于学生主体的不成熟,教师自然应发挥主导作用,例如我国以教授为核心的教师队伍在大学学术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暂时无法撼动,[10]因此学生要进行科研创新方面的教育质量评价几乎难以实现,只能通过渐渐渗入的方式进行参与。

2.高职学生参与教育质量评价的范围有局限性

以学生为主体参与高职院校教育质量评价虽然弥补了其他主体单方评价的不足,但目前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大多集中在学生参与课堂教学质量和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两方面,评价范围还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职业教育具有鲜明的行业性特征,在课堂教学之外,许多高职院校认识到了顶岗实习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性并开始进行实践,但仍存在评价主体较少、评价对象单一、评价内容不足、评价方法简单等许多不足。众多学者意识到上述问题并在改进实践教学、实习实训质量评价方面做了大量研究。结果显示,目前学生作为评价主体对实践课程的评价缺乏客观性和指导性,部分学生情绪化,评价结果主观性过强,而综合实践评价指标应包括学生的参与程度、获得知识的满意程度、获得能力的认可度、教学目标的实现程度、教学内容与实践能力的结合程度、活动的组织形式、活动的实际效果以及教师的行为表现。对高职院校的实践教学进行质量评价,要求主体多元化,学校督导小组、企业指导教师、学生等主体都应参与其中,实习小组学生之间的相互评价、对企业的终结性评价、顶岗实习的意见反馈等都应有学生参与,实现多主体共同参与以及评价主体与被评对象之间有效互动。评价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提供多角度、多层面的评价信息,为教学改革提供有效的依据,为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机制起到积极作用。

除课堂教学质量和实践教学质量之外,高职院校的教育质量还包括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利用、教学管理、教学效果等各个方面。但是,对于这些方面的学生评价,只能在以学生为客体的“学生满意度”研究中间接看到结果。[11]虽然众多学者认为学生作为主体参与高职院校教育质量评价能够弥补评价主体不健全的缺陷,但是理论和实证研究仍极为少见,加之我国的高职教育模式和地位与国外相差甚远,照搬国外的经验显然是不可取的。

3.高职学生参与教育质量评价的评价规则缺位

除了来自主观和内部的制约因素,评价规则缺位成为阻碍高职学生参与评价最主要的客观障碍。一方面,高职学生参与评价的行为并非单一行为,而是具有动态性和综合性的复合行为。由于高职教育具有其特殊性,学生不仅要对常态的课堂教学进行评价,还要对形式和内容多样化的实践教学进行评价,这两部分评价由于教学内容侧重点不同,评价的观测点和标准也不尽相同,要使高职学生的评价真实反映客观的教学质量,需要制定严密的评价规则。

另一方面,高职学生对教育质量的评价结果能否与实际教学情况相吻合,也与学生的主观心理因素、教师的心理因素、评测时间、评测方式、评价结果的汇总和统计、评价结果的分析等程序因素息息相关。评价组织者在任何一个环节上的疏漏,都可能造成评价结果与真实情况相背离。如评价前未尽完全的说明和告知义务,学生对评价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评价过程中未做到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学生有所顾忌而未做出真实评价;评价后的数据计算出现误差和错漏,使得评价结果有效性大大降低等。这些都需要通过详细的程序规则加以规范,以避免出现不利于学生评价的情形。

综上,高职学生参与教育质量评价需要遵循程序和实体的双重规则,然而在实际中,高职院校对于评价规则的制定还几乎处于真空状态,规则缺位使得学生参与评价成为无本之木。

三、影响高职学生参与教育质量评价的核心问题

1.高职学生是否享有参与教育质量评价的权利

在我国《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相关条款中,对于高职学生参与教育质量评价的法定权利没有明文规定,但这并不等于高职院校学生不能行使评价权利。以现实中的评教权为例,其作为学生的实有权利,有学生的受教育权、参与管理权等方面的法理依据,且作为评教相对人的教师对评教权持认可态度,故使得评教权具有正当性。高职学生作为教育质量评价的主体,反馈自己对学校教育的满意度,既能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又有助于提升高职院校教育质量。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参与度、成长和最终的收获都是对高职教育质量最好的评价,他们从自身获得教育并成长的视角评价高职教育质量,不仅有助于真实、客观地反映高职院校的教育质量,而且能够填补高职院校教育质量评价主体的空缺。

但是,学生评教在很多时候产生了学生想象不到的附加利益,如教师的评优获奖、职称晋升、奖金福利等,学生作为参与评价的权利人是否完全不牵涉这些附加利益值得商榷。此外,一些教师对评教结果的消极抵制对学生评教的积极性产生了影响,阻碍了学生评价权的实现。在讨论学生作为主体参与评价高职教育质量的同时,需要明确学生的评价权利是自由的,这既可以是个体的权利,也可以是群体性的权利,无论个体权利还是群体权利皆可放弃,但不可转让。

2.高职学生参与教育质量评价的客体范畴如何界定

高职院校教育质量的评价客体丰富多样,包括对学校办学思想、制度建设、教育保障条件、课程建设、基地建设、校园文化的评价,对教师价值观、专业知识、专业能力、教育能力、教育思想、教育态度、科研能力的评价,对学生品德、知识、能力的评价。现有的高职院校教育质量评价内容多关注高职院校在教育实践中的投入,而忽略了学校的这些投入是否是学生所需要的,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能否接受到这些服务并有效利用。高职院校、教师作为教学权的行使者,享有一定程度上的决定权,而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在专业素养与学术能力欠缺的情况下,不可能对教师的教学甚至院校的教育质量进行全面的评价,那么学生适合参与哪些内容的评价就成为探讨的重点。

我国高职教育的逻辑起点是政府导向,因此要基于高职学生本身的智能结构和个性特征,从学生自身获得教育资源和成长的视角出发,依据国家发展高职教育的政策文件,设计以学生为主体参与高职院校教育质量评价的多元性客体和标准,基于高职教育不同时期的政策导向、社会环境、评估目的,客体和标准设置应各有侧重,以此保证学生参与评价的有效性。

3.高职学生参与教育质量评价的过程如何组织

学生是高职教育中的核心利益相关者,要保障其在高职教育质量中的主体地位,真正实现学生作为主体参与到高职院校教育质量的评价中来,需要创建一个系统化的、有利于学生参与评价的组织体系,明确学生参与评价的组织形式和评价渠道,保证学生能够自愿、及时、真实地评价教育质量中的各个维度和指标。

现阶段学生评教的实现多是由学校(多为教务处)组织,各院系教学部门和学生部门配合完成,学生“被告知”并“被督促”完成评教。每个学生的评教结果直接由教务处掌握,最终由教务处汇总并将评教结果反馈给各院系教学部门,而学生无法得知,这种学生评教的组织方式根本无法体现学生在评教过程中的主体性。当然,高职院校与普通高校一样设有学生会、自管会等正式机构,如何通过这些正式机构实现学生参与教育质量评价的主体性值得探讨。此外,成立专门的教育质量学生评价小组,或通过一些非正式组织机构及特定的参与渠道实现学生参与教育质量评价,也是值得思考和尝试的方式。

此外,中国已经进入“互联网+”的时代,高职院校的教育也离不开现代信息技术,那么,学生参与教育质量评价可以尝试由学生自行组织并且自主选择评价时间,利用网络技术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学校,学校根据学生的评价意见及时整改,从而达到“让评价者受益”的积极效果。

四、建立高职学生参与教育质量评价机制的若干建议

1.强化高职学生参与教育评价的权利主体资格

一方面,高职院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充分重视学生的主体资格,促进学生与其他评价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使其建立起平等关系。将传统的以专家、企业为主体,学生为客体的评价模式转变为专家、企业、学生共为主体的评价模式,这能够填补高职院校教育质量评价主体的空缺,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教育立法手段明确学生享有评教权。评教权是公民受教育权的衍生权利,高职学生的评教权具有依附性,即权利不能脱离高职学生的特定身份而存在,同时高职学生对评教权的行使享有选择权,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但放弃评教权的高职学生则必须面临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从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体系出发,对于高职学生评教权的法定化,可以考虑在《职业教育法》的修订过程中加以确认,也可以首先在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规章中予以规定,待时机成熟再上升为法律。

2.明确高职学生参与教育评价的指标体系

高职教育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具有鲜明的职业岗位针对性。学生参与教育质量评价应从职业教育自身的特殊性出发,关注高职院校在教育实践中的投入是否是学生所需要的,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是否能够接受到这些服务并有效利用,在探讨学生参与评价的客体及内容时充分考虑其灵活性,以适应不同职业院校的需要。把教育评价看作是在教育实践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改进和提高的过程,认识到形成性评价的重要作用,从学生的视角,设计教育质量评价内容,使评价贯穿于整个教育活动的始终。在实证研究中,寻找适当的学生进行评价范围与方式的研究,分析学生参与评价机制中评价主体、评价客体、评价目标、评价方式、评价内容等各要素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

综合现阶段政府、学校、企业、三方机构、学生等不同主体进行高职院校教育质量评价的指标,结合高职院校学生认知特点,研究者拟定了办学思想与定位、教学过程、教学资源支持和教育效果等4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和21个三级指标的学生参与高职院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待实证研究后再进行修订。其中,校外实训(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的一大特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中设有136个专业(类)顶岗实习标准,不同高职院校根据不同专业标准中的顶岗实习目标、时间安排、实习条件、内容与要求、考核评价、实习管理组织开展顶岗实习。由于不同专业的标准差异较大,在学生评价的实施过程中,顶岗实习评价指标应根据不同专业进行灵活设定,体现不同专业特色。

表1 学生参与高职院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3.建立高职学生参与教育评价的保障机制

高职学生在行使评教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引发权利冲突,如高职院校的管理权与学生评教权之间的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再如教师名誉权、荣誉权或学术自由权利与学生评教权之间的冲突。表面上看,学生若恣意行使评教权势必对学校的管理和教师的教学造成不良影响,理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但从高职院校的教学实际看,院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学生处于弱势地位;教师与学生之间虽然存在平权关系,但教学地位的差异使得教师更容易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学生评教权,在制定较为详细的实施规范后,更重要的是建立其保障机制,确保学生享有评教权的同时,能够使其依据个人的自由意志行使该权利。

建立高职学生评教权的保障机制,可以从高职院校校内和校外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充分利用校内自治团体的宣传职能,由校、院两级工会和教务部门向教师宣传学生评教目的和程序,使教师了解学生评教权的内容,尊重其行使权利的行为和结果;同时由学生会等学生团体向学生宣传评价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评价的详细流程,确保学生正确行使评教权,达成评价目的。另一方面,需要教育主管部门、企业、家长等校外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高职院校的管理和决策之中,其合力构成的校外管理组织能够为学生行使评教权建立起有效的外部保障环境,从而推动学生评教权在较为民主的环境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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