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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居住权制度下使用范围的界定与限制

2021-07-13姜鉴纯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姜鉴纯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基于我国现实情况,针对百姓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其中,为满足社会住房需求,我国首次在民法体系中创设了居住权制度。然而,该制度并非我国发明,而是由罗马法中的其他用益物权制度衍生而来。笔者认为,追溯居住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并对其进行归纳,将为完善我国居住权定义及其存在的问题提供较为明朗的思路。

一、 居住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居住权的产生

《罗马法》首先从完整的所有权中剥离出用益权,随后又衍生出使用权,并由优士丁尼基于前两者创设了居住权。这三种物权被统称为人役权,并与地役权、地上权、永佃权等组成罗马法中完备的用益物权体系。[2]汪洋:《民法典意定居住权与居住权合同解释论》,《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6期,第105页。

1. 居住权的母权形态——用益权。居住权的雏形最早可追溯至用益权。狭义的用益权指“在保全物的实体之情况下,使用和收益他人之物的权利”,[3]徐国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203页。兼具使用和收益两大权能;而广义的用益权还包括下文将要提及的使用权和居住权。公元前3世纪前后,[4]汪洋:《从用益权到居住权:罗马法人役权的流变史》,《学术月刊》2019年第7期,第102页。为了解决罗马社会中日益增多的生活扶助类问题,用益权逐渐脱离所有权,成为一种特殊的物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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