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相对贫困治理:测度原则与路径选择
2021-07-12曲延春
理论学刊 2021年4期
曲延春
(山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全会首次明确提出要解决相对贫困问题。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1)习近平:《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21年2月26日。这不仅表明我国消除绝对贫困任务的完成,而且预示着我国正式进入相对贫困治理阶段。
虽然绝对贫困标准在不同历史时期,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和农民收入水平差异而有所不同,但是总体来看是具体且明确的。绝对贫困标准主要是设定某一具体收入数额,在此数额之下即为农村贫困人口。当然,测度绝对贫困除定量标准外,也有定性标准如“两不愁三保障”。目前在学界以及实践中,相对贫困因其“相对”性,测度标准存在较多争议。但是由争议的存在也可以看出,在我国已经完成消除绝对贫困任务、进入相对贫困治理阶段的时代背景下,关于相对贫困治理的理论研究已经落后于我国相对贫困治理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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