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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事守职:法家主体责任思想探究

2021-12-27涂可国

理论学刊 2021年4期

涂可国

(山东社会科学院国际儒学研究与交流中心,山东 济南 250002)

责任思想是法家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主体责任思想又是法家责任思想的核心。《管子》《商君书》和《韩非子》三大法家典籍不乏关于角色主体责任和职业主体责任的论述。不过,它们终归是写给统治者看的书,基本上阐述的是“南面之术”,因此主要立足于职业角度把责任特别是政治法律责任的主体归结为君主,《管子》有关“君”的词语多达879项,《韩非子》也有889项。当然,管子、商君和韩非也从君臣对应的维度注意到了臣子的责任。本文将主要根据《管子》《商君书》和《韩非子》这三部经典来阐述法家关于主体的角色责任思想、君主责任思想和臣子责任思想。

一、角色责任

特定的社会角色必有与之相应的要求、责任和义务,一个人既要做好自己本分的事,又不能随便逾越角色范围去做不属于自己角色规定的事。法家除了下述对君、臣两种职业主体责任进行诠释外,还时常围绕一般角色、职业角色和家庭角色所应承担的责任,或是综合加以阐释,或是分别作了阐释。

(一)一般角色责任

《管子》云:“君不君则臣不臣,父不父则子不子。上失其位则下踰其节,上下不和令乃不行。”(1)《管子·形势》。这与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2)《论语·颜渊》。的社会角色责任观念相一致。管子突出了君臣职业、父子身份对应的角色责任,强调假如君主不像君主,那么臣子就会不像臣子;父亲如果不像父亲,那么儿子也就不像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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