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
2021-07-11刘磊
今日财富 2021年17期
刘磊
私人数字货币不同于传统虚拟财产,其产生机制、用户控制、数据存储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分析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由于用户通过“私钥”对于私人数字货币形成了直接和排他的支配,所以私人数字货币实为物权而非债权。
一、概念引入
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主要是指以分布式储存为底层协议,依托密码学和点对点网络技术所研发的电子货币。其本质特征在于“去中心化”,即数字货币系统没有对数据进行管理的“中心服务器”,其所有数据都分布储存在网络中的每一个节点上。分布式储存技术和加密算法的运用赋予了数字货币难以篡改、难以复制和匿名性的特征。以比特币为首的数字货币被划入了私人数字货币(Private Digital Currency)的范畴。
二、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
(一)传统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争议
过去一般认为,虚拟财产主要可以分为三类:(1)账号类,例如网络游戏账号和QQ号;(2)物品类,例如网络游戏装备和虚拟装饰品;(3)货币类,例如Q币和游戏金币。这三类可以称之为传统虚拟财产。
传统虚拟财产在财物属性方面存在分歧。否认传统虚拟财产具有财物属性的观点主要认为传统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游戏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财产性利益,用户对传统虚拟财产的权利实现需要服务商的积极协助,围绕传统虚拟财产发生的争议属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即债权纠纷。
在这种背景下,私人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型的虚拟财产,自然被归属到前述传统虚拟财产中的第三类(货币类虚拟财产),进而将其权利属性认定为债权。……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