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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变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021-07-07李楷

经济师 2021年5期

摘 要: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要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文章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变动的出让、出租、转让三种变动方式的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进行探析。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变动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划分为出让主体与受让主体、转让主体与受让主体、出租主体与承租主体三对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界定;界定出让法律关系、转让法律关系、出租法律关系的客体;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的内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让的内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的内容。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变动 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F323;D912.3  文献标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1)05-054-03

201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室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任务,并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同时提出应该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试点工作已经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1]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于2021年2月1日正式出台。在第四部分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二十一)中明确指出: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完善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政策,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优先保障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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