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排核废水事件看跨境环境损害救济制度
2021-07-06叶强
世界知识 2021年10期
关键词:环境
叶强

2021年4月19日,韩国全罗南道丽水市突山大桥附近,150多艘渔船结队游行,反对日本将福岛核电站核废水排入大海。
4月13日,日本政府在未穷尽安全处置手段、未全面公开信息、未与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协商的情况下,决定以海洋排放的方式处置福岛核电站核污染废水。此决定涉嫌违反国际法,遭到日本国内和国际社会谴责和质疑。据韩联社报道,韩国总统文在寅指示韩政府部门研究向国际海洋法法庭申请临时措施或提起诉讼的可行性。国际司法机制能否作为有效工具遏制并惩治日本政府不负责任的决定及后续行动,需全面考量国家在国际法基本原则和特定条约下所承担的义务、国家责任制度及争端解决机制等一系列实体和程序问题,并结合国际司法实践加以评估。
避免跨境环境损害义务及其责任制度
国际环境法的雏形可追溯至19世纪,当时欧洲出现了就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及渔业问题而缔结的条约。20世纪以来,规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国际协定相继出现,比如《美国与加拿大(英国)界河条约》(1909)、《保护海豹公约》(1911)、《國际捕鲸条例》(1931)以及《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69)。这一时期,跨境环境污染问题开始受到关注。根据“领域使用管理责任”原则,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的任何活动不得侵害他国合法权利。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人类活动空间的扩张,环境损害造成的地区性、全球性风险显著提升。从航空运输到外空探索、从资源开发到能源输送、从核试验到原子能和平利用,这些活动在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潜在的环境风险,防止跨境环境损害开始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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