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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中高校的权利义务探析
——以中美相关法律比较为视角

2021-07-02宋东林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

郑 东,宋东林

(江苏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2013 )

引 言

近年来,我国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不断推进高等院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的改革,日益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力。2020年10月17日通过的第四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6条增设了专利权益的再分配条款[1],单位在促进成果实施和运用时可以依法处置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利益的分配正义。回顾西方国家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即使是影响最广泛的《拜杜法案》在能否适应新型的高校与社会关系这个问题上也正面临着质疑和批判[2],可见没有一种制度是能一劳永逸解决所有问题的。面对我国高校当前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①,学界也从不同角度构建“问题化”理论框架[3]。本文尝试沿着相同的方向,梳理我国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借助比较法研究方法,分析、批判借鉴和提出建议。

一、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高校的权利和义务

高校是我国科技成果权属制度和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中变动最大的主体:一方面,我国在历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中逐步废除高校科技成果“国家所有权”[4]的单一制度;另一方面,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上,高校的法律地位日益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修订后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赋予高校转化科技成果自主权,并进一步下放给高校收益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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