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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机关释明制度的构建

2021-06-28张然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1年1期

[摘  要:释明制度的构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然而大部分国家包括我国都是在诉讼领域对释明制度进行研究,对于行政机关释明制度关注较少。鉴于我国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说理义务,在此基础上探讨构建行政机关的释明制度是可行且必要的,对于构建服务型政府有推动促进作用。

关键词:行政机关;释明制度;司法审查]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2011年9月27日,齐来发与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承包鲁A48307号客车,营运路线为济南至角峪。2012年11月9日,齐来发向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邮寄申请,认为鲁S30886号客车超线路经营,侵占了其营运路线,要求:依法查处该车超线路经营行为;禁止该车侵占其路线营运;吊销客运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局收到申请后,一直未作出答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齐来发要求省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处理,不符合级别管辖规定,应予驳回。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山东省交通厅只有在客运经营者存在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该局才具有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权力。但鉴于上述规定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一项特殊规定,因此该局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其职权范围的规定作出相应指导。该案作为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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