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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俗与法律—乡村殡葬改革的问题与对策

2021-06-28周超蔚丽蓉秦世情陈英华张航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1年2期
关键词:习俗法律问题

周超 蔚丽蓉 秦世情 陈英华 张航

[摘  要:殡葬改革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发展过程中必须面临的一项重大事务,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本文主要通过浅谈习俗与法律的关系研究我国农村殡葬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我国农村殡葬改革基本现状,提出相关解决对策,从而有效实现殡葬改革,促使殡葬改革事务更上一个新台阶,推动实现良法善治和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习俗;法律;殡葬改革;问题;对策]

一、传统的殡葬习俗

风俗,是指一种习惯和风俗的组成部分,是个人或群体的文化传统,其中所遵循和传承的各种风尚、礼仪、习性。习俗源于从古至今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因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所形成的行为习惯,并且被社会大多数人群接受且传承。培根曾说,“人们都是凭天性思考,按规则说话,照习俗办事”,希腊的普卢塔克说过,“我们对违背习俗的事情要比对违背自然的事情更加敏感”,习俗作为行为规范实际上已经暗含了一种最低限度的自发秩序。因此,推进殡葬改革我们需要探讨传统殡葬习俗与法律的关系。

众所周知,中华民族几千年以来一直奉行土葬。土葬服务制度管理是目前在当代我国已经发展产生最早、流传时间地点最长、使用区域范围最宽、最为普遍的一种现代丧葬管理制度,其内容原则上来说就是“入土为安”,能够让先人的遗骨和灵魂安宁。

土葬的民俗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由于针对人类的自然生存规律意识所因而导致的原始土地生态和自然环境受到保护的丧葬行为而所以导致这种土葬;由于人类的这种丧葬行为民俗主要指的是一种来自于对野生动物丧葬行为的一种自然模仿,动物的这种行为主要是一个属于一种模仿大自然的生理本能;由于人对野外野生动物的这种模仿主要是一种属于针对人类一种文化上的活动(2)由于人的天生性格及其发展,人伦上和情感上的关系及其演化过程后所因而产生的一种土葬。《吕氏春秋》:“死而弃之沟壑,人之知其情急而不忍其所为,故古人有以生葬死之义。葬者,藏也”。(3)土葬将精神信仰和现代农业社会“以土为本”的理想和意识融入到土葬;植物的采摘及栽培在生产和饲养中要形成“轻地重土”的理想意识:这些认为植物的所有生命都应该是一种来自于土的泥土;有土无地则土而生,无土有地则生而死。《礼记祭义》:“众生必死,死必归土,此之谓鬼”。(4)儒家孝道伦理维系着土葬习俗的长期盛行。《孝经》:“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朱熹《朱子大全》:“葬之言藏也使其形体全而灵魂得安,则其子孙盛而祭祀不绝,此自然之理也”。

二、传统殡葬文化与法律的冲突

(一)立法与传统殡葬文化的冲突

自古以来中国人民的传统观念中对于身体完整性是非常看重的。因此,古人都希望在自己死后能够以另一种方式延续自己的生命,而土葬无疑是非常适合的。在古代实行土葬无可厚非,但是现在还盛行土葬的话是与现代文明想冲突的。一方面是水土葬在建设工程中仍然有着诸多的不利弊端,它不僅是有可能的还会严重影响占用大量耕地,浪费了许多土地上的资源,尸体腐烂还会污染环境。

另一方面,土葬作为传统殡葬的典型代表还与现代法律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第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修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它不占或者少占上地的方式处理骨灰”。《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也明确规定了我国殡葬业市场禁止占用耕地、林场;我国城市公园、风景旅游名胜区和国家重点非核生物质文化历史遗产纪念碑;三峡水库和长江河流重要防洪坝的堤坝与重要水源自然保护区;我国铁路、高速公路主要公共交通都在道路两侧的这些重要地方,也就是我们修筑了人的陵墓。还明确规定了这些行政地区管辖范围内保存现有的旧式坟墓,除了被政府接受相关国家法律认可并且认为具有重要社会历史、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旧式坟墓应当予以严格保护外,应该暂时限期停止进行领土迁移或者特别是进行深埋,不要使用预留保存下去的旧式坟头。《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任何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者个人均可以没有任何一切权利非法或者占用农村集体全部或者拥有的集体土地、耕种并为之改造建立集体坟墓。可是在乡间乱砖搭建的大型坟头,占用了大量耕地很常见。

其原因首先就是广大的农村经济较为落后,村里没有规划公益性墓地。并且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他们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文。在他们看来,耕地属于私人所有,他们可以随意处置自家耕地。其次,法律对农村殡葬用地的选择的调控较弱。我国的农业和乡村治理主要是依靠农业和村民的自治组织来完成,基层地方政府在农业和乡村的行政执法上相对较宽,这使得农村自主性强。虽然政府宣传了要求建立公益性墓地的相关法律,村委会也申请了公益性墓地,但是村民并未实际使用。所以说法律很难对其进行调控,发挥的效果不明显。

(二)执法与传统殡葬文化的冲突

中国社会的秩序是建立在一系列的伦理规则之上的,而这一规则的基础,与祖先崇拜有密切关系。有些地区执法队简单粗暴,强行将村民棺材抬走,导致冲突不断。比如有人为了留下棺木而用自杀的方式来与执法队对抗。所以人们在思考争议的案件时往往都会不自觉地进行感情使用,但是当法理和情理发生了冲突,公众的心态和情绪就会偏移到法理上,对于司法产生了一定的压力和负面影响。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采用平缓的手段,注重对村民的普法教育。

三、我国殡葬改革现状

自2001年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国殡葬改革成效显著,但是对于继续推进殡葬改革仍然面临这五个问题。

1.部分群众传统观念难以改变。我国自古以来都是一个农耕社会,老百姓是中国的大部分人,农民长期缺乏知识教育,封建思想在群众的脑海里根深蒂固,他们认为“落叶归根”、“入土为安”才是最好的生命结束方式。“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一时间难以扭转过来。

2.殡葬改革执法中缺少政策依据。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的地方的群众根本就不配合村委会或者相关部门的执法,仍然一意孤行。执法人员因为没有相关的规定也就无法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2001年新颁布和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由于民政机关已经撤销了对违规的土葬、乱葬和滥墓等违反公共殡葬管理的行为进行强制实施和执行的相关规定,而新版本暂未颁布,造成了执法无依据、管理也无手段,对于违法的殡葬活动和行为执法困难的问题比较突出。

3.企业缺少有效的激励和控制措施。国家并没有针对性地出台专项、具体的激励和措施,缺少在精神和物质方面的激励,难以有效地调动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殡葬服务体制改革中。在我们调查中发现,很多地方都存在着大量的“活人墓”,推行殡葬改革就必然会将这些“活人墓”拆除,国家对此并没有任何的补偿,也就意味着要老百姓自己承担这些费用,所以老百姓的心里就会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改革的推进。

4.殡葬改革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城市里受资金和土地资源的限制,公益性墓地建设不足,与现实需求相差甚远。在一些偏远山区的农村并没有建设有殡仪馆和统一规划的墓地。殡葬服务事业也没有得到充足的发展,整体的殡葬服务水平不高,公墓也缺乏相应的管理。

5.殡葬费用过高。在我们的调查过程中发现火葬的费用要比土葬的高,特别是在偏远山区的农村。就以我们调研的其中一个距离县城最远的农村,村民平时去县城大概需要两个小时。虽然村里也推行殡葬改革,但是村里并没有相关的基础设施。如果说,有村民去世,那就需要先将遗体运到县城火化,然后再从县城将骨灰拿回来,这一来一去所造成的费用远远大于土葬。

四、推进殡葬改革的对策

加大补贴力度,转变群众传统观念。

中国自古有着浓厚的宗族观念,因此中国人重视传统,但根据我组组员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的年轻人倾向于遵从政府建议或安排,希望去世后进行火葬,而老年人则更执着于“入土为安”。这是因为过于繁杂的传统习俗早已跟不上社会发展趋势,逐渐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中,殡葬改革定会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根据我组对山东省青岛市的城阳区的调查,其本地传统的习俗十分庞杂,具有时间长、花费高、范围广的特点,一场葬礼耗时约两到三天,耗时耗力,十分繁琐,人均每年参加三次葬礼,葬礼的开办具有临时性,由于本地宗族庞大,或许来参加葬礼的人对死者并不熟悉,但出于礼节,必须到达现场,这对于大部分人来讲,都无异于面临着“花钱且不挣钱”的问题,因而十分抗拒于此。

由此可见,越来越多的新时代人会更倾向于选择简单、低成本的殡葬,相对的,执着于传统的人逐渐老去,在这个“快”时代,复杂繁琐的习俗终究会逐渐淡出人们的意识,成为过去。

对于这种趋势,过分强制群众抛弃传统反而会激起其心中的不满,我们认为,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土葬变火葬,可以采取以下积极的措施:

一是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如殡仪车遗体接运费,车辆、遗体消毒费,馆内遗体搬运费,遗体普通冷藏费,遗体火化费,入殓的普通纸棺费等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二是进一步加大公益殡葬设施建设力度。可以采取归属责任,各地方政府根据已有的安葬设施情况和未来需求的预测,科学规划建公益殡葬设施,不仅要满足群众安葬的需求,还要兼顾城市的绿色规划,对城市内原有的传统墓葬区进行改造,并依市场价补贴群众改造所需的花费,如平坟头,需要考虑雇佣挖掘机的费用,重新安葬大的费用等,消除群众的后顾之忧。整合现有的农村公墓,要尊重当地民俗、符合中国传统殡葬文化。

三是建立海葬、樹葬、草坪葬等生态葬奖补政策。建设树葬、草坪葬示范基地,推动树葬、草坪葬落地,对参与公共海葬、树葬、草坪葬并具有常住户籍的逝者家属,免除其参与相关安葬活动的基本费用。

要想保障以上政策落实到实处,就要做出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各部门自己的目标任务,确保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落实到细节。各级有关部门积极发挥作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和审批程序,有序推进殡葬改革。

二是加大投入,确保基金充足。政府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增多殡葬改革事宜的资金储备,为改革的进行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为群众加大补贴力度,真正意义上为人民着想,减少改革阻力。并可以规划建立殡葬服务行业的基金组织,基金可以来源于政府划拨、殡葬服务事业单位的税费缴纳、以及相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基金组织的主要任务在于周转、保障政府殡葬改革的资金,以及作为社会主体,加大对殡葬改革进程的监督。

三是整合服务资源。坚持殡葬服务事业单位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主导地位,同时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等手段,整合殡葬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手段,满足群众个性化、多样化的殡葬服务需求,打造殡葬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新途径、新模式、新业态,创造智能便民、规范有序的殡葬服务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汪俊英.习俗与法律的关系:一个实证分析的视角[J].学习论坛.2020,11:92-96.

[2]皇青苗.农村殡葬改革及其法律问题研究[J].金田,2013,05:259-256.

[3]丁文,冯义强.我国农村殡葬用地制度的困境及其完善研究[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02:30-38.

北方民族大学  法学院  宁夏  银川  7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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