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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2021年:中国共产党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变迁

2021-06-28庞新燕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教育

庞新燕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72年酝酿起草,1979年12月通过,1981年9月正式生效。截至2020年9月29日,全球已有189个国家批准了《公约》,2个国家只签署尚未批准,6个国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①参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https://indicators.ohchr.org/,2021年3月8日访问。。1980年,康克清代表中国出席“联合国妇女十年”世界会议并签署了《公约》,是最早批准《公约》的国家之一。《公约》规定:各国法律应明确禁止性别歧视,阻碍性别平等实现的行为。《公约》第1条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条将“对妇女的歧视”定义为: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明确界定了什么是对妇女的歧视。而“消除对妇女歧视”无论是国际立法抑或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都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界定。本文结合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及妇女理论的发展成果认为,性别平等是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应有之义,其核心内容是消除对妇女的直接歧视、间接歧视、不合理的区别对待。

“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将妇女解放写在自己的旗帜上,积极领导组织妇女运动。”[1]回望中国共产党近百年的历史征程,科学的指导思想、正确的妇女政策、有效的舆论引导是确保党顺利开展妇女工作的重要前提。党制定的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体现在各个领域,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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