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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的合同性质研究

2021-06-28熊金才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11期
关键词:用户

熊金才,孙 焱

(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 汕头 515063)

引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6 年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Mob 研究出具的《2020 中国直播行业风云洞察》显示,以才艺展示、娱乐互动为主的泛娱乐直播以及电商带货直播成为当前直播行业的两大主流。其中泛娱乐直播平台之收入来源于直播打赏的占比超过90%,而其用户结构多为85 后职场男青年和95 后男学生,企业白领较多,付费能力较强①数据来源于《2020 中国直播行业风云洞察》,该报告数据基于市场公开信息。。作为一种新业态,直播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滋生了许多法律问题。由于泛娱乐直播的盈利模式和受众群体的特殊性,有关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打赏主播,打赏款返还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截止到2021 年12 月25 日,以“主播”“打赏”“夫妻”“民事审判”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74 篇相关判例,经筛选后获取以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主播的判决书20 篇,其中将直播平台以外的转账行为认定为赠与合同的为6 篇,将平台线上打赏认定为赠与合同的为2 篇、认定为网络消费合同的为14 篇(部分案件中两种观点均有涉及)。二审法院的判决书6篇,其中倾向于认定为网络消费合同的为5 篇。根据多数法院判例,打赏仅指在网络直播平台上以赠送虚拟礼物的方式与主播进行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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