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比较视阈的中美公共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研究*
2021-06-25陈汝南刘晓莹
图书馆 2021年6期
陈汝南 刘晓莹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图书馆 哈尔滨 150040)
重视为公共图书馆立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规范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和运行,保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是美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达的根本原因之一[1]2。美国自1849年颁布第一部州图书馆法、1956年颁布第一部联邦图书馆法,100余年来构建起一个以图书馆专门法为主体、以图书馆相关法为辅助、以图书馆行业自律规范及图书馆战略规划为补充的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因而美国公共图书馆立法对其他国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国于2017年出台了第一部国家层面的公共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的法律保障基础初步建立,亟须理论研究指导法治实践。为此,通过比较分析中美两国公共图书馆的法律保障体系,审慎借鉴美国的法治经验,进而为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提供切实可行且行之有效的建议,是文章的立意所在。
1 美国公共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概述
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离又相协调的三权分立制度是美国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也是其实现“宪政”的基本原则。基于“多元共治”的公共文化治理结构,美国公共图书馆通过长久以来的法人治理及法治建设,已逐步形成庞大而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
1.1 图书馆专门法
图书馆专门法主要指用来规范图书馆自身活动的法律,是整个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2]6-11。由于美国独特的政治体制格局,各州拥有高度的自治权,公共图书馆管理事务属州政府管辖范畴,联邦政府的职责是助力州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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