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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农地权利结构新解①

2021-06-25鞠梦圆

热带农业工程 2021年2期

鞠梦圆

(扬州大学 江苏扬州 225000)

一般认为农地三权分置中的“三权”是指土地集体所有权、集体土地承包权、集体土地经营权[1]。目前部分学者认为“三权”应当是所有权、成员权和农地使用权,这使得农村三权分置权利结构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先确定农地三权分置中“三权”的内涵。

1 农地三权分置中“三权”的内涵

1.1 三权分置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该当性

《宪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但部分学者依据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不完整判定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这种说法只是片面基于传统所有权理论,并没有结合农村土地实情。权能是具体的,权利是抽象的,如今所有权的权能远不仅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权应当是将物归属于一定的主体,并由其永久、充分支配的物权。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被所有权人长久占用和使用,符合将农地归属于一定主体(即国家或者集体)并由其永久或者充分支配的物权。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即国家或农民集体)以符合中国国情的方式充分支配的物权,符合所有权相关特征及要素,是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2]。

1.2 三权分置中集体土地承包权的该当性

1.2.1 集体土地承包权是否能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价

有学者认为当下的集体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存在本质区别,是可以进行同名等价替换的[3]。在未实施三权分置时,有学者认为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义为是自然人或法人占有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这一观点符合当时的实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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