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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中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的法律研究

2021-06-24钟妍

理论与创新 2021年2期

钟妍

【摘  要】共享经济乘着互联网平台的东风快速发展,催生着新用工形态的产生。由于互联网平台手握用工关系设定主导权,同时立法上存在滞后,各行业各地区司法实践也存在差异,导致新用工关系中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并无法得到合法保障。这些不仅需要我国完善立法也需要灵活司法,以此方可更好的保护服务提供者的相关权益,促进共享经济在我国进一步良好发展。

【关键词】共享经济;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

引言

随着互联网商业去中介化和再中介话的深入进行,共享经济亦乘着互联网的东风发展得如火如荼。伴随着共享经济到来的是去雇主化、平台化的新用工形态。用工容量大、进出门槛低、灵活性强等特点将使得新用工形态继续在促进就业市场发展中在发挥积极作用。2020年我国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为8.3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万人,同比增长约7.7%。与此同时,新用工形态也打破了旧有法律秩序下的利益关系和管理规范,对传统劳动法律体系形成冲击。

1.共享经济中互联网平台用工

1.1共享经济中的新用工形态

共享经济的本质在于整合线下的闲散物品或服务者,让他们以较低的价格提供产品或服务。在共享闲散物品的共享经济中,如共享单车/汽车,共享住宿、共享充电宝等,主要涉及动产或不动产使用权的让渡,形成了资源的密集,而非劳动力的密集,传统企业用工关系中雇佣与被雇佣的传统就业形态并未发生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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