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法规制我国行政垄断的适用性
2021-06-24蒋喆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蒋喆
摘 要: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属于行政垄断,它严重地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党和国家强调要加强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意在从法律层面上予以根除。但该法在实践过程中,却逐渐暴露出对行政垄断责任追究的执法权限配置不科学等问题,同时,学界针对完善行政垄断规制制度的研究与建议,又大多自限在反垄断法法域中,讨论热烈却没能解决问题。有鉴于此,为突破我国行政垄断规制建设的局限,完善其不科学的配置,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适用来规制我国行政垄断的主张,分析了规制法理、规制思路、规制动力,分析了政务处分法的主体、行为、责任等具体规制制度对行政垄断的适用性,指出政务处分法承接了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行政规制思路,完成了纪律责任向法律责任的具体转变,整合党纪、监察、行政,形成合力,为规制行政垄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适用基础与条件,并极具现实的生命力,从而阐明政务处分法在规制我国行政垄断方面具有特定的适用性。
关键词:行政垄断;政务处分法;规制;适用性
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21)02-0087-07
规制行政垄断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建国后,我国经济基础极其贫弱,之后的30年间,使用行政权力垄断控制国家物质与经济,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促进了生产,恢复了基本的经济结构与秩序,极大地增加了我国的收入,稳定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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