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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制的重要论述探析

2021-06-24张才国周重

关键词:现实意义从严治党

张才国 周重

摘 要: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制的重要论述是在话语继承、实践验证和理论创新的基础上总结出的科学结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干部问责工作进行了一些系统化的工作。以“敢于担当”作为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责任心的指导理念,推动“两个责任”问责体制的落实,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问责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推动干部问责制度的实行,整肃党内干部问题。

关键词:习近平;干部问责;从严治党;现实意义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21)04-0026-06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率领的中国共产党人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出发,为建立一个“纪律严明”“健康透明”的党内干部组织,加快了对干部问责工作的推进,提出“监督、执纪、问责”合为一体的基本思路,加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建设,强调通过全方位的监督、良好的纪律和严厉的问责来打赢全面从严治党这场持久战,把强化党内问责立于突出位置,为我党实现党内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指引了方向。研究和解读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的重要论述,考察和总结干部问责的理论与实践路径,对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进一步明确干部问责制的战略地位,优化和规范党内问责制度的实践,实现党内干部问责的常态化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制重要论述的理论来源

(一)理论维度——马克思主义干部追责思想

1.马克思、恩格斯的引导启蒙。马克思主义政党具有“天然”的重视责任担当的优良品质和一贯传统。十九世纪中期,马克思、恩格斯就领导干部在革命实践过程中的责任追究问题做出过详细表述。他们表示,在资本主义官僚体制下,政府职权成为资产阶级官员以权谋私的手段。在这种条件下,权力已经变成“维护地主和资本家对生产者的统治的必要条件”,实质是“一切腐敗充分的大泛滥”[1]。马克思认为,工人阶级要想实现解放,需要以暴力手段来纠察资产阶级官员的责任,推翻资产阶级专政,让权力掌握在工人阶级的手里。此外,马克思、恩格斯也对无产阶级政权下的领导干部追责问题表达了相关论述。马克思指出明确各方职责,承担各方责任对无产阶级政党的重要性,强调巩固无产阶级政党需要肃清党内的失职人员。恩格斯则强调要对党内干部明确要求,提高责任意识。“还要使人民不要再过分客气地对待党内的官吏——自己的仆人,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作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地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2]为此,他们提出通过“罢免”的手段来追究失职干部的责任,以维持其作为社会公仆的身份,提升无产阶级政党的战斗力。

2.列宁的严厉推进。列宁曾就领导干部的职责问题做出多次政策和机制改进。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针对当时苏维埃政府存在的贪污腐败、领导干部行事作风散漫、脱离广大群众等问题,结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干部追责思想,提出一系列追责和监督手段。1919年,列宁曾就国家监察机制的改革提出:“只有吸收广大工农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大事和广泛监督国家机关,才能消除机构的缺点,清除苏维埃机关中的官僚主义恶习,从而大大推进社会主义建设。”[3]他提出建立政府体系之外的监督机构,为追究失职干部责任和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提供了现实载体。同时列宁也为增强责任追究的时效性,主张实现人民参与,让人民检举存在不当行为的领导干部,并承诺一旦证实就给予严惩。正是这些针对干部责任追究实行的强劲举措,为苏维埃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助益,协同马克思、恩格斯的追责思想为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制奠定了理论基石。

(二)历史维度——中国共产党坚持开展追责、问责的历史演进

“以责任追究、问责等方式来强化干部治理能力,也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形成的一条重要经验。”[4]回溯新时期追责、问责制度建设的历史进程,可以提炼为以下两个阶段:

1.初始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提出:人民赋予了党的权力,“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5]为加强党内的作风建设,他强调实现党外监督与人民监督的并行。新中国成立以后,为改善党内风气,相继开展了一系列反腐败、反官僚主义运动,为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掌握全部政权并实现长期执政的目标提供了现实支撑。从本质上来说,毛泽东的干部追责和监督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制度的着力点是一致的,都是强调着眼于干部的主体责任。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进一步推进了干部责任追究工作的进程。1980年首次明确提出,干部“失职者要追究责任”[6]的追责理念,提出“归谁负责”,就要归谁“承担责任”[7]。但具体的惩戒手段和相关判定仍没有明确界定。直到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颁布改变了这一现状。虽然明确了党的纪律、规定党员禁止从事的违纪行为,但对责任追究主体、方式的相关界定仍有不足,缺少明确的问责概念,该阶段的党内干部问责还处于初创阶段。

2.发展阶段。鉴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实际约束力有限,中央于1998年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此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对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具体惩处措施。但由于对责任内容和责任追究的相关条例较为泛化,其成效也受到一定的限制。2009年6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做为首例从国家层面来规范问责的党内规定条例,成为各部门组织实施干部治理工作实践的重要指示性文件。2010年3月中央办公厅下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调要通过问责追责来规范干部选任工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借鉴和法律保障,并与其他办法一并构成了事前报备、事后追议、离职检查、失责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至此,党的历届领导集体在干部问责、追责方面所做出的不懈努力,都为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制的完备提供了重要的历史镜鉴。

(三)现实维度——习近平总书记从政以来的干部治理心得

从政以来长期的工作实践,对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制的形成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从政初期的严惩以待。早在宁德从政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只有领导干部做到克己奉公,发挥表率作用,才能赢得民心。当时宁德地区出现部分干部滥用私权违法建房的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大力彻查、严肃惩处,为当地的干部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在浙江从政时期,他明确提出省内各级党政干部要“始终尽心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和“始终坚持政治上的清醒”[8]。他带头逐步肃清党内干部违法乱纪案件,以整治党内存在的歪风邪气乱象。习近平总书记早期的干部治理经验为新时期的干部问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新时期的适势推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秉承我党重视问责追责的优良传统,反思以往治党管党不力的历史教训,并立足于当下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需要,提出一系列关于党内干部问责的方法和举措,加大了对各省部级领导违法乱纪案件的惩戒力度,发展了党内干部问责理论,为推进我国党内问责的规范化进程指明了重要方向。这些举措同样使国家干部治理工作呈现出新的局面,一是在当下时期党和国家面临新的历史使命,对干部的个人才智、品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二是目前我国政治生态虽有了明显改善,但在干部的权力使用上仍存在许多问题亟须解决。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将干部治理工作摆上显著位置,以建立一支高水平严纪律的干部群体。为此,在干部治理工作上必须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这些干部治理经验,为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制的健全提供了重要的现实支撑。

二、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制重要论述的主要内容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目光聚焦于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上,严厉责任追究,让失责必究成为常态。并在历史继承和创新的基础上系统的解答了“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原由”以及“问责手段”等问题,为新时代干部问责制提供了更为科学、健全的理论框架。

(一)問责主体

问责主体,指向失责对象实施问责的机关部门和人。自始至今,干部问责的施行主要表现为上级领导和部门对下级的问责、审视,虽然这种问责模式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随着新时代以来党内干部治理中不断涌现的新情况,需要对其做出相应调整以满足新的需求。中央八项规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及一系列推进管党治党的切实举措,都要求把责任落实到各个独立责任主体身上,确认问责主体,成为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功效性的重要保障。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对问责主体的阐释在原有的基础上增设了“党纪互问”和“上责下问”这两大新模式。

1.党纪互问。对于“党纪互问”,习近平总书记是从党委和纪委两个角度进行的解读。一是强调了党委对纪委开展监督问责的主导作用。要求明确党委在干部问责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对纪委实施严格的追究问责。同时,积极响应“互问互查”的号召,自觉接受来自纪委的监督问责。二是肯定了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问责的积极作用。阐明纪委在问责时要充分利用自身权力,做到“为政以德”“守土有责”。

2.上责下问。对于“上责下问”习近平总书记做出了两个方面的解释。一是指下级干部对上级干部的问责监督。下级干部对领导工作失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绝对要不得,上级领导更应多接受下级干部的建议和监督。二是指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的问责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广大领导干部应站在人民的角度,打击人民所“厌恶”“痛恨”的。强调健全检举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党纪互问”和“上责下问”两大新模式的协同共进,可见自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干部问责主体方面做出了多角度改进,对于提高干部治理效率有切实效用。

(二)问责客体

问责客体,即指问责机制针对的具体对象,又称问责对象。无产阶级政党一直以来都具有追究问责的历史传统,明确落实各方责任也备受历来领导集体的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秉承历史经验,主张在推进干部问责工作的实践中,要不断加深问责客体的具象化。

1.紧抓第一责任对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明确责任指向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一把手”,“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一把手违法违纪极易“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9]。“‘关键少数主要是领导干部。领导干部级别越高、权限越大,一旦腐化变质,对政治生态的破坏就会越大,对党的形象损害就会越大。因而,加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追责成为了干部问责工作的重中之重。”[10]

2.倒查上级失责对象。习近平干部问责制的另一大创新则是将上级领导干部和监督主体的问责具象化。干部产生失职行为不仅有干部本身的原因,或许是由外部因素导致。例如有上级领导的影响等客观原因而导致,因此建立倒查机制必不可少。习近平总书记还进一步强调相关领导干部及监督主体如存在罔顾令行,视禁无睹的现象,则一律严惩直接责任人,并且严肃追责相关干事。由此可见,习近平总书记对追责问责客体的具象化,对提高新时代干部问责工作的威慑力有显著效果。

(三)问责原由

问责原由,即指对问责客体实施问责的因由。新时代习近平干部问责制重要论述中对干部问责的具体情由进行了补充完善。长期以来,我国干部问责一直聚焦在对公共危机的治理上,以此来定义干部的责任追究。而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制则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以下四个层面的责任追究:第一,廉政责任追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风廉政建设事关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和人心向背,只有“抓住典型,严肃问责”[11]。才能切实贴合反腐倡廉建设的目标。第二,政治责任追究。干部治理不能忽略政治问题,凡在政治上出现问题,其“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12]。因此,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是领导干部所必备的思想觉悟。第三,纲纪责任追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违法乱纪要不得,维护党纪是每个干部必须遵守的准则,要坚持领导干部维护纲领法纪的带头作用,利用问责追究违法乱纪行为,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第四,生态责任追究。习近平总书记表示,“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13]。对破坏生态环境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等行为都是零容忍,更是对此提出终生问责的惩治手段。显然,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干部责任追究情由方面做出了巨大的改进,并向着系统化发展。

(四)问责手段

问责手段,即指在施行问责时所使用的方法和遵循的步骤。有一个完备合理的问责步骤是问责能够顺利有序展开的重要保障。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严格把控问责过程中的每一步,保证做到公正合理、公开透明。这就要求务必“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他还要求“完善和规范责任追究工作”,推进问责工作的“常态化”[14]。与传统意义上的干部问责不同的是,习近平新时代的问责不仅仅是“责任追究”,还包括明确各方责任、责任监督以及责任追究在内的整套问责体系。根据这三个方面,我们可以将问责步骤细化为三个环节:第一,在用权前落实各方责任。为此,习近平总书记表示要做到“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15]。通过上级领导干部对下级乃至地方进行巡视来落实工作。第二,用权过程中的责任监督。建立健全责任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机制,以确保领导干部真正是用权到实处,权为民所用。第三,违权后的责任追究。对于领导干部的违法滥权行为绝不姑息,严厉追责,切实维护问责制度的权威性。这三个环节的层层落实、相辅相成,使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制逐步走向全面化,带动问责工作的有序展开。

三、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制重要论述的创新特点

(一)继承性与创新性的辩证统一

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以来一直秉承着“问责”理念,从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官员的追责抨击,到列宁对干部责任追究所做出的一系列铁腕举措,都表明了马克思主义政党一直以来坚持“问责”的执政理念。此外,中国共产党也有着追责、问责的历史传统,党的历届领导集体也都对此做过相关的话语阐述和制度规范,这些治理心得为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制提供了坚固的理论基石。

“判断历史的功绩,不是根据历史活动家没有提供现代所要求的东西,而是根据他们比他们的前辈提供了新的东西”[16]。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制即是在对马克思主义政党问责思想的继承下,结合新时代发展的实际需要让问责思想实现了突破创新。从理念上来看,这种创新是根据新时代所面临的干部治理难题提出的,通过对其进行内蕴上的拓展,使新时代干部问责制架构的完整度实现了飞跃。而在实践方面,则是实现了对干部问责过程的梳理划分,做到了从单纯的事后追责到掌控事件发展全程的转变。在新时代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干部追责、问责思想的延伸和具化。

(二)系统性与独立性的辩证统一

从实质上来看,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制是种体系性建构。新时代干部问责制所传达出的“新”主要体现在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框架结构。而具体则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在主体方面,构建了一个实现大多数人参与的主体模式、二是在客体方面,实现了直接对象与间接对象的密切衔接、三是在情由方面,根据干部必备素养完善了对追究情由的细分、四是在程序方面,完成了对明确各方责任、监督责任以及责任追究过程的具体划分。由此可见,对干部治理问题的阐述需要从整体的角度出发,切不可以偏概全。

此外,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制内在的各分支又各具其独立性。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追究干部责任的关键之处就是坚持调查必严,再如提出“典型问题通报制度”[17]来确保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出现问题时起到警示作用。据上可得,习近平总书记对干部问责思想的创新发展有其自身的架构和思路,同时在其庞大的问责体系内又保持各自的独立特性。事实上,对干部进行追究问责的过程中,唯有保证系统性与独立性的辩证统一,将追究责任和责任监督及责任明确紧密结合,才能构建出更为系统全面的干部问责制。

(三)权威性与人民性的辩证统一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加速推进干部治理工作的进程,不仅是为了切实贴合“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的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举措,更是为了维护党的执政权威,树立党的执政威信。从一般意义上来看,一个政党的执政权威往往来自其内在的体制机制和执政能力,但从根本上来说,他是由人的影响所决定的。正因如此,我们更需要加强对干部的党性考核审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所有人在政治问题上不能越过红线,否则严惩必究。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抓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的关键指向是通过事前明责、事中监督和事后追责来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详尽掌握个人权责和使命,从而维护党的执政权威。但从根本上来说,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内在成分,习近平总书记之所以对干部问责的必要性进行反复强调,实质上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党的执政理念,需要通过对干部实行问责、加大对干部的权力监督,来对国家机关进行各种查缺补漏,实质上是在维护国家公信力的同时维护人民应有的权力。至此,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制既在价值取向上维护了党的“权威性”,也立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性”,实现了二者的有机结合。

(四)稳定性与开放性的辩证统一

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制的重要论述是通过立足于特定的理论基础来保持其内在的稳定性。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问责思想启蒙,到中国共产党党内制度变革的经验积累,都为新时代干部问责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要想赋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制以科学内涵,必须牢守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制也始终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布局之上,通过对干部的追责问责来巩固国家的治理,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干部问责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制重要论述的开放性主要体现在其内容上的不断革故鼎新。一是随着实践程度的不断加深,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做出改革创新;二是指在总结自身经验的同时,善于吸收外部的优秀成果,以达到更为完备的状态。事物的发展的总体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随着实践程度的不断加深,为干部问责思想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竭的動力。因此,稳定性与开放性的辩证统一是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制拥有科学内蕴的重要基础。

四、习近平总书记构建和完善干部问责制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为倡导责任担当精神和完善干部问责机制所提出的一系列举措,对完善党内权力运行和问责监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实现问责氛围的常态化,净化领导干部内部的生态环境有积极的带动作用;对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一)健全权力运行监督体系

1.问责机制的健全。“党内问责机制成为“扎紧制度笼子”的重要一环,有利于形成“监督、执纪、问责”一体化的权力结构和运行体系。”[18]习近平总书记紧密切合全面从严治党的标准,提出要实现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的统一,强调要“将权力装进制度笼子里”和“扎紧制度笼子”的重要理念。要想通过制度来对权力进行约束,关键就在于使用权力时需要对其进行卓有成效的制约和监督,对于权力失衡或职责缺失则需要进行问責和受到相应的处分,因而习近平总书记表示“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根本职责”[19],监督执纪问责成为了制约权力的有效手段。

2.法规政策的完善。十八大以来,国家为了完善制度法规建设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重要党内法规,并于2016年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形成了一个相对健全的法规政策体系。干部问责工作进度的不断延展,意味着抓党风党纪建设有了显著的进步。纵看历史沿迹,党内纪律风气治理一直有着相关规章制约,但缺乏系统和特定的法规以及工作机制。习近平新时代问责机制及问责条例的不断完善,标志着我国在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上正逐渐走向健全。

(二)构造健康的政治生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构造健康有序的党内政治生态,培养公正严明的党内工作作风,是党的旺盛生机的动力源泉,是党引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坚固保障。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制的规范化发展为优化党风党纪、打造健康阳光的党内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新时代干部问责机制的完善有效地解决了各种从严治党不力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强党内责任意识的培养,强调“权责一致,问责必严”的原则,逐步实现干部问责的常规化。从成效上来看,干部问责机制的实施解决了许多难题,如精准问责的执行难问题、不“冲锋陷阵”的好人主义问题和问责时出现“对事不对人”的偏驳等等。究其主要原因,是各级领导和干部都在追责、问责机制下有了份“责任明细”,各级党纪委检查小组都有了“任务明细”,实现了对追责、问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全面覆盖。“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的问责原则使得所有违法乱纪事件变得无处遁形。干部问责机制的全面执行和党内问责逐渐步入常规化,对于构建一个健康有序的问责环境大有裨益,也成为规范各级领导和干部的行为,推动党内政治生态规范化的重要因素。

(三)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发展进程

治国先治党,治党必从严。新时代干部问责机制的完善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起到了促进作用。

1.加快制度化步伐。制度化治党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保障,其不断完善的主要标志有相关法制法规的相继出台,一些重要法规得到修缮,以及一些陈旧法规得以清除。具体体现在问责机制由重行政问责到重专项问责,从领导的顶层问责到党员干部的全方位问责,从泛化问责到严厉问责。干部问责机制的完善对动辄由人为力量影响裁断结果的现象起到了制约和管束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对明确责任和追责问责的高度正视,对干部问责制度的逐步完善,再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颁布,表明干部问责制已经成为全面从严治党中浓墨重彩的一笔,也是中国共产党后续推出相关配套法规条例的重要铺垫。

2.提升执政能力。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制具有“天然”的工具性特征,切合全面从严治党的“治理”特性。问责制起源于西方人事管理机制的变革,其自身天然赋予了工具性特征。这种工具性体现在当部门或者机关启用问责机制时,能够充分调动各独立个体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的责任心,自觉履行个人职责。中国共产党秉承初心,担负使命,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积极贯彻创新问责思想,结合党政权限,构建新时代干部问责制,有利于我党执政能力的提升。

总之,干部问责制的完善和问责过程的常规化,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路径,促进了我党执政能力的提升,对在新时代的条件下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有长远的助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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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洪彬.试论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观的理论创新[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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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陈位志.习近平构建和完善党内问责制思想探析[J].社会主义研究,2018(04).

(责任编辑 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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