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益司法保护的空间非均衡及动态演进
——相对差异与绝对差异双重视角的考察
2021-06-24仲崇阳余子然
财贸研究 2021年6期
仲崇阳 胡 彬 余子然
(上海财经大学,上海 200433)
一、引言
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现代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实质上是围绕着对股东权益的保护而展开的。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通过法律渠道维权无疑最具效力,1993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规范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时代背景、体制等原因,这一法律文本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尤其在股东权益司法保护方面的条文不足。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积极性不断增强,加强股东权益司法保护已成为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必须要考虑的问题。适应这一现实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和2018年对《公司法》进行了多次修正修订,完善了关于公司股东如何通过诉讼程序保护权益的规定,促进了股东权益法律保护水平的提高。在中国现行的《公司法》框架下,以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为主要方式的股东诉讼制度是维护股东权益最为常见的司法途径,根据北大法宝数据库的相关统计资料,2011—2018年,中国股东权益类审判结案数量多达47267件,年均增长49.00%,其中,仅东部地区的结案数量就达到了28064件,中部地区仅为8123件。(1)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https://www.pkulaw.com。股东维权案件的区域差异非常明显,不利于地区司法环境的协同改善。
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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