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独董提供更好的履职保障
2021-06-23周勤业
董事会 2021年5期
周勤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提出: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2002年1月23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开创了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先河。董事责任保险推出至今近二十年,虽然目前我国各大保险公司基本开设了这个险种,但是许多公司的该项业务并没有开展起来。截至2019年底,沪深3700多家上市公司,仅有不到300家投保,投保率不足10%。而在国际市场,董事责任保险投保率很高,比如美股市场超96%。目前,国内保险公司都将独立董事涵盖在董事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内。
董事责任保险之所以在国外发展迅速,最主要的原因是欧美等市场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成熟的独立董事制度和权责分明的委托代理体系,针对证券欺诈的民事诉讼十分普遍。我国引入独立董事的时间还不算长,而且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很大缺陷,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使得独立董事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国内针对证券市场的民事诉讼寥寥可数,上市公司面临索赔的案例较少。我国法律环境还不够完善,投资者维权意识淡薄,诉讼取证困难、诉讼过程耗时漫长以及获赔困难且赔付金额不大,都是阻碍股东诉讼的现实因素。而在司法实践中,投资者起诉的都是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基本没有要求董监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多是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董监高要么移交司法问责,要么是市场禁入,要求其承担投资者损失的处罚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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