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员培训课程的教员资格要求及对我国的启示
2021-06-23刘芳武
航海教育研究 2021年2期
刘芳武
(江苏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南通 226010)
一、引言
我国是海洋大国、航运大国,也是船员大国。海员作为走向海洋、建设海洋、保护海洋的先行者,是建设海洋强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服务长江经济带、促进水上交通运输发展的重要力量[1]。海员的适任能力是决定其能否安全和有效地操作船舶的最关键因素,对海上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有直接的影响。教员是培养高素质海员队伍的关键因素,是航海教育培训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资源。作为承担一门海员培训课程(项目)的主讲教员,其教学能力、专业水平、行业经验等直接关系教学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学员“知识、理解和熟练”的获得方式与效果,直接影响学员的适岗能力。《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与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及其修正案要求各缔约国要确保教员能胜任课程的培训,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主讲教员资格标准,对于明确教员来源、评估合格教员、引领教员成长及发展,促进教员专业素质提高以契合海运业发展需要,提升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能发挥重要作用。
二、STCW 公约关于教员资格的要求
为确保海员培训质量,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第Ⅰ/6条“培训和评估”中规定:按本公约要求负责海员培训和适任评估的人员,按照STCW规则第A-Ⅰ/6条规定,对所涉及的培训或评估的种类和级别是充分合格的。STCW规则第A-Ⅰ/6条“教员、监督人员和评估人员的资格”规定:各缔约国应按照本节的规定确保教员、监督人员和评估人员完全胜任公约要求的船上或岸上特定种类和级别的培训或对海员适任能力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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