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惯例的法律效力如何?
2021-06-19董嘉羽
民主与法制 2021年10期
董嘉羽
宪法惯例是什么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它没有特定的法律文书表现形式,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实际起着强大的决定性作用。宪法惯例是我国宪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里,宪法惯例实际起着强大的决定性作用。如陈道英《宪法惯例:法律与政治的结合》一文中提到,在英国,宪法惯例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可以说英国的宪法宪政体制就是建立在宪法惯例的基础上的。“国王临朝而不理政”“英王提名下议院多数党领袖为首相”“大臣对议会和国王负连带责任”“内阁集体对下议院负政治责任,共进共退”诸如此类等等。
我国属于成文宪法国家,但依然存在宪法惯例。例如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宪,第六十四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但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程序,实践中由全国人大公布宪法修正案即为宪法惯例;再如,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往往同时举行会议;国家重大决策,往往先由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进行协商、讨论,再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决定;中共中央行使修宪建议权;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各类国家机关领导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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