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扬州检察:争做行政检察工作的排头兵

2021-06-19祁彪

民主与法制 2021年10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

本社记者 祁彪

“我自愿撤回监督申请……”雍某当场表态,同时承诺息诉罢访。自此,长达三年的行政争议终于实质性地化解。

2020年岁末年终,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召开了一场行政诉讼监督案听证会。当天,扬州市检察院、宝应县检察院两级联动,邀请市人大代表、行政法专家、行政执法机关代表、群众代表参加听证,全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条线派员现场观摩。最终,这起由“阳光房”任性搭建引起3年行政争议的案件圆满解决。

据了解,近日最高检发布的12件“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典型案例,扬州市检察院同样有案例入选。

据介绍,近年来,扬州市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检察工作中,结合扬州地方实际,服务发展大局,紧扣社会民生,集中力量办理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朝化解三年行政争议

文章开头提到的案例,还得从2017年说起。当年的3月4日,家住宝应县的雍某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家住宅搭建面积约66.78平方米的阳光房。同一天,宝应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宝应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他作出《责令停工核查通知书》,雍某在收到这份通知书后仍然继续施工。

2017年3月9日,宝应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雍某三天之内自行拆除阳光房。因雍某没有按要求自行改正,8月8日,经宝应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体会审后,同一天,向他送达了《限期拆除告知书》。雍某对此向宝应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认为宝应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无据,请求撤销《限期拆除告知书》。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检察机关监督
突出“四个注重” 预算监督显实效
监督见成效 旧貌换新颜
夯实监督之基
检察机关业务运行机制面临的难题及解决之道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浅析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探析
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法理阐释
浅议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的主要职责
绩效监督:从“管住”到“管好”
监督宜“补”不宜“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