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争议案评(外一篇)
2021-06-17历菲
人力资源 2021年6期
关键词:银行
历菲
员工不配合复诊,是否可以按照旷工处理
【案情概述】
谢某系上海某科技公司员工,2014年10月29日起,谢某因颈椎病开始请休病假,并开具了病假单。
2014年11月14日起,该公司先后6次通过EMS向谢某邮寄《长病假申请流程及要求通知书》,并载明:“由于您于2014年10月31日至今多次将病情证明单寄往我司人力资源部,公司出于对您的关怀和身体健康的重视,现要求您今后的复诊及其他疾病的问诊均需我司代表陪同您完成。请您今后于复诊或其他疾病的问诊前三个工作日内以邮件或短信形式告知您的部门主管许某,邮箱邮件或短信内容包含复诊或其他疾病的问诊病因、时间、地点等信息。我司会安排代表人员全程陪同您的复诊或其他疾病的问诊。否则,我司将视同您的请病假流程无效,并依照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处理。”
2014年12月8日至10日,该公司通过EMS向谢某邮寄三次《旷工通知单》。
2014年12月19日,该公司将《关于辞退谢某的告知函》提请工会表决。2014年12月22日,由人力资源部向工会委员会作出《关于辞退谢某的告知函》,工会委员会作出《关于辞退谢某的回函》。
2014年12月22日,该公司通过EMS向谢某邮寄《解聘通知书》,告知谢某:“由于您的相关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公司决定自2014年12月22日起,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
2015年1月27日,谢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14,000元,支付六个月的医疗补助金36,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谢某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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