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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犯罪证明困境及其出路
——兼论否定性命题之司法证明

2021-06-17陈小彪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陈小彪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言论自由并不比其他行为自由有特殊的正当性和道德性[1]。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现象屡见不鲜。网络时代,言论自由与言论犯罪之间传统的紧张关系进一步升级[2]。近年,在打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行为的疾风骤雨中,一批网络红人锒铛入狱。如学者所言,言论自由与发表言论可能构成犯罪之间的悖论,也可谓二者之间的平衡问题,或者说,言论自由存在边界,而如何划定其边界,是古老的话题[3]。为了划定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立法界和司法界均有努力,数次刑法修正案对虚假言论设罪规制。2013年9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虽然该司法解释对治理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较为充分的实体适用规范,但该类犯罪中主客观方面存在的证明困难在现有刑事诉讼证明制度的框架内却未必容易解决。此外,司法实践中“运动式”的处理案件方式以及片面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更是增加了学界对诉讼活动中违背证据规则进行裁判的担忧。目前,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证明困难的解决模式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否则将违背无罪推定原则与证据裁判规则①。深入分析司法规范,发现其有“行解释之名而制造法律推定之实”的嫌疑,而且,司法规范在制度设计上过于粗糙,尤其是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创设了大量违背事实的一元因果关系的法律推定,具体适用规则并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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