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收部分个人住房房产税新政策及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2021-06-13李丽
上海房地 2021年5期
文/李丽
一、上海市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十年
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为响应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发布了我国第一份正式征收个人非经营性住房房产税的规范性文件,即《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1月30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住房和房屋管理局又联合发布了《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1〕10号),对征收部分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的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时隔十年,2021年1月28日,由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生效。①
最新生效的《通知》仅对涉及的税务机关及区县的相关表述进行了修改,其他内容几乎与原政策一致,未发生新的变化,仍然以居民家庭(拥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上海市范围内拥有的住房为计算面积,但在上海市内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居民家庭中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计税价格依旧是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的70%。②税率在《通知》中并无明文规定,根据旧政策规定,暂用税率为0.6%,若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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