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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的监管政策分析

2021-06-06韩居伯尚颖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保险 2021年5期
关键词:保险产品寿险负债

韩居伯 尚颖 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一、引言

习近平同志提出,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角度分析,在改革开放初期,无论是从微观的企业层面还是宏观的监管和决策层面,较多的是在探索中发展,顶层设计的经验不足;而当改革开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保险监管层已经认识到其中存在的趋利性和短期性。

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保费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二,对全球保费收入增长贡献巨大,但挑战与机遇并存,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来看,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2018年,我国保险业出现了明显的增速下降,寿险原保险保费收入甚至出现了3.41%的负增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在产品端,受2017年出台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的影响,中短存续期理财型寿险产品销量不佳。作为曾经受到市场追捧的产品形态,中短存续期理财型寿险产品发展面临新挑战,本文尝试对此类产品的监管和发展策略进行分析。

二、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特点和监管政策

2016年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中短存续期寿险的实际存续期间由“不满3年”扩大至“不满5年”。本文所指“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是指前4个保单年度中任一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账户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5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一)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的主要特点

中短存续期寿险主要有四大特点:一是保险期限一般并不短,大多在5年或5年以上,但实际存续期较短,通常为5年以内;二是理财功能较为突出,在具备一定保险保障功能的基础上,客户通常还能获得高于同期银行定存水平的收益;三是产品透明度高,销售误导少,相应的投诉信访也较少;四是产品设计类型不仅有万能型,还有分红型、普通型等。

以恒大人寿一款保险产品“恒久价值一号年金保险”为例,可以更加直观地发现此类保险产品的特点。表1中数据显示,投保者第一年趸交100000元的保费,第二年退保,即可至少拿回105122元现金(不含万能险账户中可能已经产生的收益),若选择第三年退保,则可退回107780元(不含万能险账户中可能已经产生的收益)。似乎,第二年退保可获得的“收益”更高一些。这样的产品现金价值设置安排,客观上可能压缩投保人持有保单的年限,使得本非短期险的产品存续期变短。

(二)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的监管政策

实际上,我国对于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的监管可以追溯到2014年1月原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当时虽未提出“中短存续期”这一专有名词,但文件中以60%以上的保单存续期不满3年为条件界定“高现金价值保险”,这实际上是对保险期限的干预和限制。

2016年3月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在正式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使用“中短存续期寿险”这一代表性名词。

2017年5月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是对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的进一步严格限制。而2019年12月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两全保险设计和开发方面放宽了对于保险期限的要求。

表1 恒久价值一号年金保险(万能型,B款)

表2 2014年至今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相关监管政策

三、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限制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会影响行业资金流入

从图1可以观察到2013—2019年人身险公司的资产增速变化。原保监会于2013年开始推动寿险产品利率市场化改革,并于2015年2月发布新的《万能保险精算规定》,将万能险产品定价权交还给保险公司。受宽松政策影响,2013年迎来了以人身险公司为代表的整个保险行业的高速发展,2015年至2016年为寿险增速的高峰期。自2016年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出台了限制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的相关规定后,人身险公司的资产增速大幅下降。通过数据发现,以万能险为代表的中短存续期寿险确实影响到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以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来代表中短存续期寿险的发展,如图1和图2所示,2013—2019年间,中短存续期寿险的发展和整个行业的资产增速整体是正向相关的。对于中短存续期寿险的严格监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行业的资金流入。从保险公司的角度上来讲,万能险等保险产品在市场上很受欢迎,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但是同时也提高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要求。从监管机构的角度上来考虑,自从银保监会成立,开始银行业、保险业混业监管之后,监管机构在保险行业的发展与稳定问题的权衡上,很明显更加注重保险行业和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相对而言,对于保险行业的发展与市场活力的要求降低了。

(二)负债端的监管力度控制不当

2016年至2019年,我国对于中短存续期寿险的监管主要关注保险产品的期限,实际是在负债端发力。但是仅从负债端收紧并不能彻底解决资产和负债不匹配的问题,而且,对负债端的监管措施过于严苛,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考虑到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的保费收入占比较高、资金规模较大等特点,过于粗暴的干预可能会对市场的稳定和民众的预期造成显著影响。

以安邦事件的处理为例,2016年针对以安邦和宝能系等民营保险集团野蛮并购和非理性举牌行为,原保监会接连出台了限制万能险销售的多项规定,并紧急叫停了部分万能险业务。2017年5月5日,原保监会对安邦人寿存在久期错配风险的产品采取不予备案并立即停止使用的监管措施,并对安邦人寿做出三个月内禁止申报新产品的处罚。本文认为,这些举措都是在负债端遏制了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对于市场的不利影响,对于当时保险行业中过于激进的投资与扩张行为确实起到了必要的震慑作用,但是这种高强度的监管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投保人的恐慌,对保险市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甚至波及了当时的资本市场。

图1 2013—2019年我国人身险公司资产增速

图2 2013—2019年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的增速

(三)资金运用方面的监管薄弱

监管部门在发布的几个关于保险产品的规范性文件中,大部分都是在负债端加以限制,在资金运用监管方面,除少数险种如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有特定文件规范其保险资金的运用外,针对特定险种的规范文件较少。对于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的保险资金运用也缺乏完善的规范。例如,在2016年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到,“中短存续期寿险的实际存续期间由不满3年扩大至不满5年,引导行业调整业务结构,发展长期业务”,这体现了监管部门在负债端对保险公司投机行为的约束和限制;而提到资产端的内容只有“需要加强偿付能力的披露”与“保险公司应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负债久期,切实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对于具体应该怎样合理配置资产并没有明确,这就会使某些保险公司在资产端钻监管政策的空子。

其次,监管在限制投机的同时也限制了投资。根据不同的发展目标,可以大致将保险公司分为两大类:一类以追求短期内获取巨大收益为目的,本文称其为投机类保险公司,以民营保险公司为主,其中以宝能系为代表;另一类以追求规模经济为目的,本文称其为传统类保险公司,以国有和部分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为主。其中,投机类保险公司的投机性并不仅仅体现在保险资金使用方式上的投机性,其突出的表现是保险产品设计上的投机性,具体来说,此类产品迎合了投保人高收益、高流动性的投资需求,保险公司通过销售该类产品来迅速达到获取巨额资金的目的。

从监管部门近些年发布的文件中可以发现,目前主要有两个指标来规范中短存续期寿险。一个指标是寿险产品的保险期限,尤其是实际保险期限,对其严格监管的表现是不断压缩寿险产品的实际保险期限;另一个指标是险资的配置规范,而通过查找对比相关的监管文件可以发现,偿付能力充足率管理仍是当前监管关注的重点。对于投机类保险公司的监管侧重于限制保险产品的投机性,而投资和投机行为最显著的区别在于,投机是短期行为,而投资是相对长期的行为。

四、加强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监管的建议

(一)适当放松监管,引导资金流入

当市场出现由此类保险产品所引发的相关严重问题时,可以在短期内加大监管力度,以起到必要的警示作用。当市场恢复平稳、保险行业重回正轨之后,监管的力度就要适度放松。对于放松监管之后出现的类似问题,监管部门可以对相关公司所造成的后果进行追责,而不是严格限制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这样既能够明确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底线,也同时留出了保险产品创新和发展的空间。保险监管也是需要逆周期调整策略的,在市场火热时严格监控保险公司的过激行为,而当行业发展缓慢时应当适度放松监管。

发展和进步的道路是曲折的,如果试错的成本过大致使创新者不敢创新、开拓者不敢开拓,那将会阻碍整个行业的发展和变革。本文认为,过于严苛的监管环境可以短期存在,但不建议长期持续,毕竟一项政策的出台也是具有时代特征和当时背景下的局限性的,需要不断地通过发现问题进行调整、修正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二)谨慎处置问题,维护市场稳定

本文认为,对于出现问题的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的监管方式应是平稳持续地引导其回归正轨,切不可立即斩断其业务经营。在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的经营出现重大问题时,应根据存在问题的不同性质对产品进行分类管理,不要全盘否定其存在的积极作用。对没有实质性问题的产品,不要过度限制其正常经营;对已经出现问题的产品,要进行持续积极地修正和引导,使其资产与负债的匹配逐渐恢复正常。

对于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出现严重问题的保险公司,需要把此类产品的经营同其他产品隔离开来。类似的举措可以借鉴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把保险公司“短债长投”的资金看作银行的不良资产,首先把这部分业务从保险公司的整体业务中剥离出来,成立一个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专门处理相关问题的组织机构,在使原有的问题不再恶化的前提下,积极拓展符合监管要求的业务做优做大增量。这样在资金池扩大的情况下,可以逐渐削减问题资产带来的负效应,即在保持分子不变的前提下做大分母,相关问题对市场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将会明显减小。考虑到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此方法预期是可以产生显著效果的。

(三)配合科技手段,加强资金运用的监管

保持对保险公司负债端严格监管的态势下,应加强对其资产端的风险控制。保险公司用大量中短存续期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时,应受到投资期限、持有资产的比例等限制。例如,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的资产配比中,流动性较差的长期股权投资比例不应过高,且货币资金等流动性高的资产应满足预期的退保需求。两端发力的监管举措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中短存续期寿险的巨额险资所带来的市场隐患。

监管部门应结合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的特点,考虑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实际需求,对其投资行为作严格规定。首先,投资和投机的辨别和区分不应只是以时间期限为标准进行衡量,而应该综合考虑投资行业的周期、投资计划与分析是否科学完备等其他因素。其次,运用大数据、数字货币等相关科技手段提升监管能力。我国的数字货币正在试验和推行阶段,凭借此项技术,大部分的消费、投资等交易行为都将被严格清晰地记录,所有账目都可追溯,监管层凭借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快速发现并处置违反规则、与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的负债不匹配的投机行为,这样可以在事态严重前及时干预,并将很大程度上减少政策的时滞。

五、总结

需要注意的是,中短存续期寿险作为理财型保险产品的代表,监管政策的“松”还是“紧”,对这类产品甚至寿险行业的发展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在国际形势多变、各行各业的边界不断模糊的大背景下,未来的监管方向建议在保证保险业不出重大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引导行业更加健康有序发展,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发挥好保险行业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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