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双首长制”实施机制的完善
2021-06-02夏正林
统一战线学研究 2021年3期

摘 要:香港基本法规定了行政长官既是特区首长又是特区政府首长的“双首长”角色。这种角色设计使行政长官成为联结中央管治权和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的重要枢纽,落实“一国两制”与“港人治港”的关键角色。实践中由于相关机制不完善,缺乏具体制度保障,行政长官作为特区首长的形象没有完全树立起来。阻碍“双首长制”下行政长官超然地位实现的主要因素是,其作为特区政府首长陷入政府与立法机关的制衡关系中。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正确认识香港特区政制的基础上,完善有关行政长官负责制的机制。建议制定《行政长官特权与豁免条例》,充分发挥行政长官的应有功能,推动中央全面管治权的落实。
关键词: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区首长;特区政府首长;“双首长制”;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图分类号:DD92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378(2021)03-0055-07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香港基本法”)第4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负责;第60条规定,香港特区政府的首长是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这两条规定确立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双首长”角色。这一“双首长制”设计旨在突出行政长官的实质性地位,而不是荣誉性地位,从而使行政长官成为联结中央全面管治权和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的重要枢纽,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抓手,以及落实“一国两制”与“港人治港”的关键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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