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责任险、薪酬替代与企业绩效
——基于国有企业“限薪令”的准自然实验
2021-06-02张人方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张人方
(上海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上海 200433)
一、 引 言
国有企业薪酬管制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国有企业的发展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随着中国不同时期市场环境的变化,国有企业的薪酬管制政策也几经变更。2003年,为激励国有企业高管,《中央企业负责人考核管理办法》放松了薪酬管制,却带来了“天价薪酬”“薪酬涨、业绩降”等问题。于是,管控政策再次收紧。2009年9月《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出台,该政策也被称为第一次“限薪令”。但此次“限薪令”并未取得实质效果,反而加剧了国有企业高管的在职消费行为(陈信元等,2009)。为此,2014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系列文件(于2015年正式实施,地方国企参照实行),文件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和其他激励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缩减了高管与员工的薪酬差距。此次管控制度调整被称为第二次“限薪令”。
然而,这种“自上而下”的宏观管控无法从微观层面满足企业的差异化需求,更无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调整政策的适用性,在解决了一部分问题的同时,也滋生了人员流失、在职消费、腐败弄权等更为严重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薪酬降低后,国有企业管理者的努力与收益出现不匹配,这种不匹配使高管人员有动机寻求薪酬的替代物(徐玉德和张昉,2018)。因此,如何在“薪酬管制”情景下缓解“成本—收益”不匹配问题、提高高管积极性是优化薪酬体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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