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ICF-CY残疾儿童青少年身体活动与功能康复的系统综述
2021-05-28崔德刚邱芬李中浩邱服冰朱肖肖史文文
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 2021年5期
崔德刚,邱芬,李中浩,邱服冰,朱肖肖,史文文
1.武汉大学体育部,湖北武汉市 430072;2.武汉理工大学体育部,湖北武汉市 430070;3.深圳大学体育部,广东深圳市 518052;4.中国ICF研究院,山东潍坊市 261000;5.湖北休闲体育发展研究中心,湖北武汉市430062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定义,残疾儿童青少年是指生理功能、解剖结构、心理和精神状态异常或丧失,部分或全部丧失日常生活自理、学习和社会适应能力的18 岁以下儿童[1]。《世界残疾报告》估计,年龄14岁及以下的儿童经历中度或者重度残疾的人口0.93亿;2005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估计,年龄18岁及以下的残疾儿童有1.5亿[2];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全国14 岁及以下残疾儿童有387万[3],18 岁及以下的残疾儿童青少年数远远高于这个数字。身体功能障碍、身体结构损伤,使得残疾儿童青少年活动受限、参与局限,不仅严重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也使其家庭背负沉重的照料压力和经济负担。
经常参加身体活动有助于提高和维持残疾人的身体功能和健康[4‑6];身体活动能改善残疾儿童体适能和整体功能,提高运动技能和功能性活动能力,促进健康和社会融入[7];中等强度的适量运动能改善残疾儿童的认知功能,改善认知功能障碍儿童的学习记忆功能等[8]。促进残疾儿童青少年参与适应性体育锻炼和体力活动是一种经济有效的康复干预方式。但残疾儿童青少年整体身体活动水平较低,仅有少数残疾儿童青少年经常参与身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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