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三权分置”下乡村主体性变迁与规划变革研究*
2021-05-27盛钰仁罗震东SHENGYurenLUOZhendong
上海城市规划 2021年2期
盛钰仁 罗震东 SHENG Yuren, LUO Zhendong
0 引言
具有公共政策属性的空间规划本身就是制度的延伸与体现,而制度一旦变迁,必然要求、引致规划理论与方法的调整甚至变革。20世纪50年代以来长期存在的城乡关系全方位、多要素的不平等[1],导致城镇化进程中“城市本位”[2]观念异常牢固,乡村基本从属性地充当着国家现代化、城镇化进程的“稳定器”和“蓄水池”[3]。由于缺乏强劲的发展需求和动力,乡村规划的价值和意义并不凸显。21世纪以来,随着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尤其是乡村振兴等一系列国家重大战略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乡村的价值和定位开始发生巨变,乡村规划的价值和意义日益凸显。以“乡村规划”为关键词查询知网历年的相关文献可以看到,全国各地的实践与相关研究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相关成果快速增长(见图1)。然而梳理当前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针对乡村制度变革的规划理论与方法的研究较为滞后[4]。一方面,“城市本位”的观念惯性使得大量规划师普遍先验地带着城市规划的逻辑和路径,将乡村空间等同于简化的城市或者城镇空间,常常忽视乡村的制度变迁与社会变迁。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城镇化、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乡村产权制度不断改革,乡村规划的服务对象日益呈现出动态、多元的特征,规划“为谁而做”的困惑日益凸显,亟需基础性理论方面的思考与破解。
乡村规划为谁做的困惑,实际上反映的是当前对乡村主体性认知的模糊。……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