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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刑事化”及其消解

2021-05-27张嘉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张嘉军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52)

201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在原有第五十五条的基础上增加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成为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公益诉讼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而且该司法解释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规定在“二、民事公益诉讼”中,由此布局来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属于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个类型。即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包括纯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成为法定公益诉讼提起主体之后,检察公益诉讼获得长足发展,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由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却存在明显的“刑事化”倾向。尽管这有其存在的现实需要的实然土壤或者有其存在的一定合理性,但是这却引发了甚或隐含着一系列负面的消极后果,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长远发展以及诉讼的基本规律来看,这一“刑事化”倾向应当进行必要的消解。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刑事化”倾向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过度扩张

统计显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两年试点期间,检察机关工作重点是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达1029件,占比89.47%;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只有25件,占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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