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代际公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优缴费率研究*
2021-05-25刘昌平常懿心
社会保障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制度
刘昌平 毛 婷 常懿心
(1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2;2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甘肃兰州,730107)
一、引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明确规定,各地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职保”)单位缴费比例(1)本文所指缴费比例均为统筹账户缴费率,即单位缴费率,其对应的养老金均指基础养老金。至16%。这是继2016年(2)2016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规定,部分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符合条件的省份可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和2018年(3)2018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规定,原定的两年降费期可再延长一年。城职保单位缴费率两度降低至19%之后,力度最大的一次降费。缴费率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政策参数,对减轻企业负担、改善营商环境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很多学者利用经济学的方法对缴费率与资本积累、消费、养老金待遇以及个人效用和社会福利等重要经济参数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有的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城职保现行缴费率明显高于最优缴费率[1-3]。还有学者认为,降低缴费率能够同时促进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积累[4],维持甚至提高现有养老金水平[5],并且在满足一定条件时能够增加消费和提高福利水平[6]。但现有研究或从福利最大化的角度采用效用最大化的方法推导,或在世代交叠模型框架下进行分析,均未能体现优化制度安排必须坚持维护代内与代际养老权益相对公平的基本原则[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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