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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精神】中国公民能否状告外国记者

2021-05-25乔新生

青年记者 2021年6期

文/乔新生

不能任由西方媒体记者拍摄恶意丑化中国形象的照片,必须以诉讼的方式维护中国人民的肖像权。

新华社记者3 月6 日发布两张照片,显示外国媒体记者采用特殊的角度拍摄中国正在执勤的警察。其中一张是在中国钱币博物馆对面广场西侧的人行道上,以特殊角度拍摄中国警察执勤站岗的肖像,另一张则是以人民大会堂为背景,配合北京市的阴天,“要素齐全”。这两张照片都以499 美元的价格对外出售。

很显然,这是西方媒体记者故意丑化中国执法警察形象、恶毒攻击中国的背景照片。现在的问题是,中国公民能否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利?

首先,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丑化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西方媒体记者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国公共场所拍摄值勤警察的肖像,其行为是否属于正当使用需要深入讨论。如果丑化值勤警察的形象,损害值勤警察的肖像权,显然违反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我国民法典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但是,强调可以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时事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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