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者的死刑观
——基于研究成果的分析
2021-05-19陈海平
法制与经济 2021年12期
陈海平,孙 爽
引言
经历了长达两个半世纪的死刑存废论争后,死刑的限制和废除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限制死刑适用、废除死刑成为大部分国家默认的共识。截至目前,已有144个国家废除或事实上废除死刑,其中108个国家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8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28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还有55个国家保留死刑①Abolitionist and Retentionist Countries.资料来源:美国死刑信息中心http://www.deathpenaltyinfo.org.最后访问日期:2021-11-21。补充说明:关于废除死刑国家的统计,当前有两种大相径庭的方法,分歧的焦点在于对满足“十年未执行死刑”的“事实上废除死刑”国家归类。死刑保留论者将其划归为保留死刑的行列,死刑废除论者将其纳入废除死刑的行列,当前官方采用前者。参见于志刚.关于废止死刑国家的数量统计结论之反思[J].法学,2009(1):89-98。。即便是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基本只适用于故意杀人、抢劫等恶性暴力性犯罪,对非暴力性犯罪原则上不适用死刑。
自2007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由此肇始了自上而下、声势浩大的死刑司法改革,《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施行)和《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施行)在立法上共削减了22个死刑罪名,对中国死刑的适用影响深远,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死刑司法的进步。正如学者所言:时代转型期对于成文刑法典而言无疑是“最坏的时代”,因为法律滞后的固有缺陷会被急剧放大;而时代转型期对法学理论研究者而言无疑是“最好的时代”,因为拥有践行自己法学理念、推动理论更新甚至成为新时代理论奠基者的宝贵契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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