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视域下数据侦查的选择性依赖
2021-05-19丛浩
法制与经济 2021年12期
丛 浩
引言
信息化时代,刑事案件更多地展现出数据化、智能化、隐蔽化的特征,大数据侦查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大数据侦查推动案件的侦查模式由经验驱动转向数据驱动,由被动型回应转向主动性预防,由区域性侦查转向合作型侦查,大大提高了侦查工作的效能。但与此同时,由于大数据侦查本身的局限和片面割裂大数据侦查与传统侦查之间的联系,导致大数据侦查的发展面临困境。在此背景下,应准确梳理大数据侦查和传统侦查之间的逻辑关系,一方面顺应大数据侦查的趋势,另一方面汲取传统侦查的内核与精髓,有选择性地依赖大数据侦查的智慧化成果和传统侦查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将大数据侦查和传统侦查进行整合应用,以推动新形势下大数据侦查的深入持久发展。
一、大数据侦查的核心价值
大数据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揭露、证实、打击和防控犯罪,运用现代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对已经发生或尚未发生的犯罪行为所采取的相关调查活动[1],其核心内容包括大数据侦查思维、大数据侦查模式和大数据侦查方法。大数据侦查通过对与案件有关的量化自我数据、侦查业务数据、公安管理数据、社会管理等非结构化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发掘与案件具有相关关系的信息,以此助推案件的侦破。它将大数据技术和侦查融合到一起,从实质上讲,大数据侦查是信息化侦查新的发展阶段。在当前犯罪日趋智能化、数据化的形势之下,以因果关系为基础的回溯性侦查模式效率明显下降,大数据侦查的应用和完善正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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