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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纠纷案件民事检察监督的 难点与对策

2021-05-18柏屹颖沈家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3期

柏屹颖 沈家奎

摘 要:民法典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编予以保护,开启个人信息私权保护新时代。在个人信息纠纷案件民事检察监督实务中,存在案由不确定、赔偿金额难以认定、侵权归责难、举证难等亟需解决的问题。当务之急检法两家受案系统里应尽快确立个人信息案件的案由名称,在司法解释层面需尽早建立最低损害赔偿金兜底制度,并根据侵权人身份及信息处理技术能力的不同确立过错推定为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为辅的侵权归责原则,以违法性证明为主来减轻被侵权人举证责任。

关键词:民事检察 个人信息 损害赔偿 侵权 归责

万物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各种APP软件应用层出不穷,每时每刻都有海量的个人信息数据在产生、流动和处理。伴随网络信息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大量个人信息数据被非法采集、泄露和贩卖,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这次民法典中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处理原则、免责事由、救济措施等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开启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时代,为民事检察如何发挥监督职能、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个人信息私权保护,与传统的民事私权相比存在诸多特异性“品质”,比如其既蕴含重要的人格权利益,又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既需要法律给予保护,又需要鼓励合理利用,既属个人私权,又关乎社会公益,既受私法保护,又受到诸多公法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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