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机构涉互联网洗钱共同犯罪的认定
2021-05-18董李培姚理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3期
董李培 姚理
摘 要:近年来涉互联网洗钱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以行为共同说共犯理论为基础,界定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涉互联网洗钱犯罪活动中的作用,结合其反洗钱义务判断机构及相关人员的主观故意,准确认定该类机构参与洗钱的共同犯罪责任,可精准打击涉互联网洗钱犯罪活动,并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司法保障。
关键词:涉互联网洗钱 互联网金融机构 共同犯罪
惩治洗钱犯罪是打击和预防上游犯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重要方式。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反洗钱在完善国家治理、维护金融安全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1]近年来我国网络支付业务金额持续较快速增长,第三方支付与第四方聚合支付迅速普及。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7.68亿,占网民整体的85%。[2]互联网技术支撑下的多元化支付新场景,为资金转移需求大、隐蔽性与快捷性要求高的上游犯罪者创造了新的犯罪机会。从犯罪机会论的角度看,涉互联网洗钱犯罪数量上升、手段翻新在一定时期内会成为趋势,不但增加打击上游犯罪和追赃的困难,也可能诱发新的上游犯罪。[3]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经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依法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其他从业机构。若此类机构有意识地参与洗钱活动,危害性将会因互联网的产业化运营模式和指数级运作效率被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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