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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行使自侦权的现实难题及纾解

2021-05-18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与上海大学法学院联合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3期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与上海大学法学院联合课题组

摘 要: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保留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如何行使好法律保留的自侦权,是检察机关必须面对的问题。目前,检察机关面临自侦案件办案人才缺失与断层、外部配合机制中断等现实困境,并存在办理自侦案件线索来源匮乏以及与监察机关管辖交叉重叠等问题。要破解自侦权运行难题,就要优化自侦部门配置,重构侦查一体化机制,完善线索收集与管理体系,加强与监察机关的沟通与协调。

关键词:职务犯罪 自侦权 监察 侦查

2018 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侦查权作出调整,删去了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保留的侦查权“覆盖了司法过程中司法权力运用的主要领域和司法腐败的多发环节,同时所管辖的罪名和监委管辖的范围相互联系、形成呼应,成为对监察机关职务犯罪全覆盖的积极配合和必要补充”。[1]因此,检察机关自侦权的行使应更具备目的性、针对性和专业性。但囿于改革后人、财、物等方面衔接的问题,现阶段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尚存诸多困境。

一、改革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现状和困境

侦查实务工作对实操性要求较高,具有侦查经验的干部对于主持侦查工作尤为重要。而在监察体制改革后,大批长期扎根侦查工作一线、富有侦查经验的干部随之转隶监察机关,大幅削弱了检察机关的侦查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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