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裁判说理的内涵延展与逻辑进路
——以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修正为中心
2021-05-18杨惠惠刘树德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2期
杨惠惠 刘树德
一、 引 言
为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对200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次修订对证据行为的设定呈现出“双收双放”的特点。“双收”是指新规对当事人举证行为和法院认定证据行为均进行必要性限制,增设书证提出命令、宣誓、自认事实仍可依职权查明等规则,对当事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进行规制;完善举证期限、鉴定、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等规则,限缩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推动证据采信规范化、办案过程公正化。“双放”是指对以法院为主体和以当事人为主体的证据行为均进一步赋权,虚假自认的查明、证明力的综合判断等体现出自由裁量权的强化;不真实自认的撤销条件放宽、仲裁事实的反证标准降低等凸显了对当事人举证权利的保障。“双收双放”的制度衍变,将更加彰显证据裁判说理的刚性约束作用和正向促进作用。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读得懂的方式实现。这就需要裁判者牢固树立“说理责任”意识,以典型案例做向导,以证据规则为遵循,以推理逻辑辨曲直。
二、 证据说理的具象化展示:从第107号指导性案例切入
【基本案情】2008年4月11日,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新加坡公司”)与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克虏伯公司”)签订了购买石油焦的《采购合同》,约定中化新加坡公司向德国克虏伯公司购买石油焦25000吨,石油焦的HGI指数典型值应在36至46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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